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817Q/202003-00128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东至县发改委牵头根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规,对2018年版《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10日-4月9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东至县发改委综合科,联系电话:0566-7026715。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dzxfgw@163.com);邮寄(东至县发改委综合科,邮编2472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依据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县发改委牵头对2018年版《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再次修订。
一、修订原则
总体依据《政府条例》进行修改,同时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限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强补短板的要求,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要求政府投资应当量力而行。
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加强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管理。规定对项目的管理覆盖项目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
二、修订成效
原办法共八章55条,修订后为八章56条。
项目决策上,突出决策程序和决策审查重点,增加特别规定,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资金管理上,提出“统筹安排”的要求,规定政府投资方式投资,把“投资计划”作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的基本手段,以及关于如何控制和节约政府投资资金。
项目实施上,在开工条件、项目变更、资金落实、概算调整、工期管理、项目建成等方面规范管理。
监督管理上,对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重点和处罚更加明确,同时还新增了对监管中的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
三、修订重点内容
1、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将原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全部改为“政府投资项目”
2、第二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修改,原内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根据财政局、审计局会商意见修改,原内容(五)(六)项与(一)项重复。
3、第三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修改,删除了“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规定。增加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4、第四条:增加内容: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发展改革部门。将原办法中“县发改委”改成“项目投资主管部门”
5、第五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修改。
6、第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四条,修改(三)(六)项。
7、第七条,县审计局建议将“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修改为“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结果报告”。或者删除该项表述。
8、第七条,将原办法中有关单位名称进行了修改。
9、第八条,增加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10、根据交通局意见,对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增加了“或批复”表述。将原第十五条最后一段调整到本条,主要规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和申报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批。
11、增加了第十四条、十五条内容,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应审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12、将原第十四条“有关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审批”内容修改,增加在第十五条最后一段并修改为:“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审批。”
13、第十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修改原内容:为简化审批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将原“(四)(五)(六)”合并为(四),增加(五)“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14、第十八条,合并原内容“(三)(四)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查意见;”将原(五)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15、从第十九条起项目审批部门,将原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县投资主管部门”
16、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进行修改。
17、第二十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增加了最后一段规定。
18、第二十三条,删除原二十二条规定下放文旅、农业、林业、水利、经信等部门初步设计审批权条款,因初步计设计审批下放导致项目单位操作更加复杂且不符合规范。
19、第二十四条,因原二十三条内容与现第二十条增加内容重复,删除“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20、因与第十四条内容重复,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内容。
21、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新增内容。
22、第三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增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内容。
23、第三十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新增内容,主是要对项目建设投资金额变更进行了规定。
24、第三十条、三十九、五十三条,删除“标后监管、项目签证、项目后评价等办法另行制定”规定内容。
25、第三十八条后,删除原第三十七条内容,删除“项目实际投资超过项目概算 10%或项目总投资超概算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机关按审批管理权限变更审批。”表述,因第三十六条已有规定。
26、第四十条,修改了重大项目验收的规定。
27、原第四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内容,调整到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章第四十四条,并按进行修改。
28、第四十一条,内容进行了修改
29、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法律责任,全部采用《政府投资条例》法律责任内容。
31、第五十六条,对2018年版管理办法进行废止。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正文 |
依据及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个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资、服务、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单位。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到状况相适应; (二)遵循“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项目安排原则; (三)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六)鼓励项目管理方式创新,推行“代建制”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制。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融资委),是政府投资项目议事、协调和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方针政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研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预算的调整;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县投融资委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县投融资委日常管理工作;县投融资委下设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标后监管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标后监管工作。 县发改委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县科经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县财政局、审计局、公管局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县发改委报送本部门本单位近三年需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次年需建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需政府安排的资金额度。各乡镇的水利、交通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所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杆线迁移、场地平整费用、工程前期费用等)、预备费等。 第九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已列入政府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中央、省或市预算内投资需地方配套的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我县未来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急需建设的民生项目; (五)已完成前期工作的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须为已列入上年度新开工备选计划,且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土地征收等手续,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六)经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建设的项目。 对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工作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优先列入当年计划。 第十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交县投融资委研究后列入计划草案,经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实施。未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第十一条 县有关部门对列入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要求及时做好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批复,按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县发改委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审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建设单位依次开展下列工作: (一)项目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部分改扩建项目; (四)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报国家、省、市立项审批的项目,申报中央和省、市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议书申请,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改委提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审查意见; (四)重大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经项目主管部门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等,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划拨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改委提出审批项目设计概算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和编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和投资概算等。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前,项目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确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六条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审批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逐步实现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或明确项目建设法人,负责项目的施工前准备和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做好建设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项目预算经过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进入招投标程序,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控制价。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县范围内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经批准,县内任何单位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招投标交易平台。 对应招而未招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对应进未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在场外交易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验收手续;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会计入帐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合同审查和管理,不得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等。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交付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以及信息、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等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条件,主管部门对开工条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并已建立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 (四)按相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手续等; (五)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杆线迁移、场地平整等已完成,施工队伍已进场,并具备工程连续施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及相关出资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超过项目概算 10%或项目总投资超概算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标后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管办法单独制定。 第四十条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环保、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安全”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各参建方必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项目责任单位既是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管理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业主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责任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管职责。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设计及工程量进行重大变更(政策性变更除外)。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法人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设计、现场监理审核并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实际投资超过项目概算 10%或项目总投资超概算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机关按审批管理权限变更审批。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对因特殊情况、且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把关签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重大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综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所有工程建设档案。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的法定期限内,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并编制提交竣工决算书,由县审计局依法组织审计。县审计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不得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以审代结”做法,约定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工程款(含3%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决算后清算。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算结束后及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财务决算后法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或移交手续,由县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投融资委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的,或者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的; (八)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建设规范和程序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编制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 ,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等进行对比分析 ,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十九条 县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总结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东政办〔2018〕25号)同时废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将本办法中56处“政府性投资项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一条,以及《政府投资条例》第一条修改,原内容: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 第二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修改,原内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根据财政局、审计局会商意见修改,原内容:(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一)重复。 第三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修改,原内容: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修改。删除原内容:非经营性项目,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四条,修改(三),原内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项目管理原则。 第七条,单位名称也要改 第八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六条,增加内容。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增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修改原内容:为简化审批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将原“(四)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五)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六)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合并为(四),增加(五)。 合并原内容“(三)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四)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修改,原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增加内容。 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二条),因操作上不严谨,删除原内容:县发改委负责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市政以及社会事业类项目的初步设计。 县交旅委、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分别负责审查批准交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类项目的初步设计。 县经信委(县智慧办)会同县发改委负责信息化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加。 第三十七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补充。 第三十八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内容。 将另行制定修改为单独制定。 第四十一条,属原第三十七条内容,删除“项目实际投资超过项目概算 10%或项目总投资超概算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机关按审批管理权限变更审批。”表述,因第三十八条已有规定。 第四十四条,修改,原内容:由县审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审计。县审计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修改,原内容: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约定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工程款(含3%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决算后清算。 第五十条至五十四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与原四十六、四十七条款合并修改、增加内容。 第六十二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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