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党组书记、局长吴成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8 19:14
来源:县林业局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1、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2、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修复效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可根据实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四、工作内容
1、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专家咨询、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
2、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排,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4、赔偿磋商。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5、执行和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要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监督;对磋商或诉讼后的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6、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规定规范。
对于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7、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
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应急处置、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