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范围
在本校就读的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胡龙胜
副组长:江航、王俊峰、曹悦、程光华
组员:学校中层干部,各班班主任及辅导员
2、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贫困生评议认定工作。班主任担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组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每学年年初成立,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二) 动态完善原则
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 公平公开原则
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四、认定标准
(一)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 认定条件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由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对象;
(2)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
(3)学生本人残疾、父母双方或一方重度残疾家庭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残疾证及家庭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
(4)城乡特困求助供养学生;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得。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3)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因修建住房或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及娱乐场所的学生;
(5)节假日经常外出消费旅游的学生;
(6)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 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监护人)书面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所在行政村委会(居委会)开据的家庭贫困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每学年开始时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交到所在班级班主任处。
(二) 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评议申请人在校思想表现、学习状态、有无违纪现象、在校期间生活状况及消费水平等情况。班主任要通过家访了解、走访询问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按规定比列议定贫困生并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 学校评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的贫困生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学校“拟认定贫困生”名单。
(四) 学校公示
学校将“拟认定贫困生”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疑议要进一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公示结束后,要作公示情况报告。
(五) 上报审批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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