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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张溪镇中心学校章程

阅读次数:445 来源:东至县张溪镇中心学校 发布时间:2025-04-2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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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东至县张溪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址为东至县张溪镇六联村。

第四条  本校由东至县教育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托幼服务、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规模以东至县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对学生一生幸福负责,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办学宗旨;以“以人为本,规范办学,制度保障,特色导航”为办学思路;以“启蒙养正,明理成人”为办学理念;以“把学校办成花香校园、人文环境和谐、小班化教育优质、艺体特色凸显的东至县农村示范性窗口学校”为办学目标。

第八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    训:立德立行, 至善至美

校    风:崇德、尚学、开放、求实

教    风:严谨、协作、开拓、奉献

学    风:勤奋、乐学、善思、合作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张溪镇中心学校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东至县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7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张溪镇中心学校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办、少工委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校办、少工委等)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妇女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校长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学校工作,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重要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三重一大”等问题的处理要提交班子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

(二)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寓德育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校长对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规章制度的建立、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具有最后决策权;对学校行政各项工作具有全面指挥权。

(七)校长有权提出学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对财政拨款有权按纪律规定安排支出;对社会资助和学校创收经费有权在政策范围内决定使用。

(八)校长有权对学生实行奖惩,在授予和推荐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校长有最后审定权。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和校安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目标和课程标准设置课程;

(四)严格执行国家“双减”政策,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按照课程标准,科学合理地安排、调配好任课教师和课外活动的指导教师,安排课程表和课外活动表。

(六)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制订岗位培训计划,计划要落实,提高要循序渐进;要发挥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作用,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养成良好的教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鼓励和指导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开展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七)定期组织教学视导,对教师的教学常规进行检查、评价和分析。做好检查评价结果的存档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善于总结,不断改进措施。

(八)抓好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凡被学校招收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精准扶贫等形式的资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县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池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及辖区行政村,开发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91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上级部门指导,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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