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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2301-00076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6
生效时间: 2023-01-13 废止时间: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东至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大渡口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7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渡口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渡口镇征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大渡口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为东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大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三章 房屋征收

 

第二条 自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大渡口镇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村镇建设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迁范围内的户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建设规划、宅基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被征迁房屋丈量测算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条 被征迁房屋是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批准文件的合法建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产权调换。

1.对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主房的补偿,以合法住宅房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应安置面积。主房建筑面积在300 以内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超过300的部分,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

2.附属房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和安置。

3.被征迁户按照产权调换原则在应安置面积的范围内选择安置房户型。

4.被征迁户选择安置户型面积之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可选择货币补偿。

5.被征迁户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超出50 以内(含50)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3200元/购置,50 m2以上部分按所在安置小区安置房交付时的平均市场价购置。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宅基地安置。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大渡口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妥善安置。

第五条 征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由村委会负责安置到敬老院,确实自己不愿意入住敬老院或者因政策规定不符合入院条件的,按照下列方式酌情安置:

(一)现居住房屋由所在村委会出资建设的,由大渡口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统筹安置。

(二)现居住房屋由本人出资建设的,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办法,由本人(或监护人)选择安置方式。

第六条 户籍在本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住房仅可购置一套安置房,80以内(含80)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3200元/置,80 m2以上部分按所在安置小区安置房交付时的平均市场价购置,并不得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七条 置房小户型面积约110、大户型面积约140,在符合产权调换安置原则的前提下,被征迁户按上述面积自行选择安置房户型,但安置资金结算时以房产证载面积进行结算。

第八条 具体分户认定方式

(一)以居民户口簿信息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原则上父母必随一个子女生活。一个老人不应分户,夫妻之间不应分户。

(三)父母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分户要经过村组认定,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分户安置。子女达到法定婚龄需分户的,经村组认定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另立一户安置。

第九条 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其标准按照省、市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抢栽的各类树木,抢打水井等形成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第十一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房面积8元//月的标准发放,从房屋搬空交接之日起计算。实行现房安置的,按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实行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超过6个月的预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分配后据实结算至分配后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月据实计算,计算期限至安置房分配后3个月。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迁房屋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发证的工业生产、商业、服务业经营用房,给予实际经营者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100元/,设施、设备搬迁费10元/

第十二条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给予每户按主房征迁面积20元/的奖励,搬迁通知期限内搬空交房的,再给予每户按主房征迁面积30元/的奖励。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或搬迁通知下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离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安置房实行商品房安置。安置地点由大渡口镇人民政府根据被征迁人原居住地就近统筹安置,采用摇号分配办法安置。

第十四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迁补偿安置相关信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安置房安置入住后,由大渡口镇人民政府统一在两年内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省、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干扰、妨碍、暴力阻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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