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305-00139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5-04 |
文号: | 东宅改组〔2023〕7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0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东至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宅改组〔2023〕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东至县农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农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基本居住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农办经〔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保障不同区域、不同需求的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户有所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至县内的农民家庭住房保障。
第二章 农民家庭住房保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东农〔2021﹞12号文件)。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农民实施个人建房的,鼓励在原址改、扩建或者翻建。
第五条 农民建房优先利用旧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林地。
第六条 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中,要科学预测宅基地需求,因地制宜布局宅基地,合理划定农民建房用地范围,有序安排宅基地点位和利用时序,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确保农民户有所居。
第七条 农民将原有住房流转给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不得改变原有住房属性),或者已参加集体统一建房的(集中统建),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 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原址翻建、改建。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但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引导其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到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实施集中建房居住,并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建房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可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
第三章 农民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
第十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地区,继续完善“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宅基地建房方式。
第十一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一)优先安排农民集中居住点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村庄土地资源条件、农村人口变化趋势,科学预测宅基地需求,优先安排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布局和用地,保障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房用地需求。
(二)在县域内探索多种宅基地跨村、跨乡(镇)集中归并路径,对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跨村、跨乡(镇)有偿调剂使用宅基地。
(三)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及货币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民住房需求。
(一)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置换住房”的方式,用腾退的宅基地置换集中统建的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住房,保障农民退出宅基地后住有所居。在确保自住需求的基础上,鼓励结合产业用房、股权安置、养老安置等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益。
(二)对愿意进城落户定居的农民,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资源,保障特殊群体的居住权。
(一)推进养老托残集中服务,打造乡镇养老、托残、医疗“三合一”养老托残中心。
(二)推进五保户集中供养、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房、医疗、残疾人康复托养“五合一”保障模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24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