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305-0014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5-04 |
文号: | 东宅改组〔2023〕6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0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东至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宅改组〔2023〕6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稳妥有序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农办经〔2020〕8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以居住为主要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住房屋的地基,厨房、厕所、自养自用畜禽舍等生活性用房的地基,以及连接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通道、庭院、围墙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2020年1月1日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违法占地建房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至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第二章 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我县规定标准(2020年4月3日前建成的,以发证或批准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2020年4月3日后建成的,不得超过批准面积),超出部分按无偿退出或有偿使用处理。
第五条 通过依法继承使用宅基地的超标准占用部分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
第六条 农户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条件而未分户、现有宅基地超过单户面积标准,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超过分户合计面积标准的,根据农户的申请,可分两户进行登记;
(二)超过分户合计面积标准的,按两户合计面积标准,根据农户的申请,可分两户进行登记,超出两户合计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有偿退出(整宗退出)、无偿退出(部分退出)或按有偿使用处理。
第七条 宅基地面积超占收费标准:
(一)宅基地超占面积1—50平方米部分按照每年2元/平方米计费;
(二)宅基地超占面积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
(三)宅基地超占面积101—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8元/平方米计费。
(四)宅基地超占面积超过150平方米,超占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第八条 自愿永久(整宗退出)退出宅基地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参照基准地价价格计算,房屋补偿标准采取协商或由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自愿暂时(整宗退出)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可申请退出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权,保留相应年限的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退出仅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宅基地进行补偿。
第三章 “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农民一户占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认定为“一户多宅”;夫妻间分户的,视为一户。
第十条 农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规划调整、项目实施等原因又另占地建房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原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户因私自买卖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按无偿退出或有偿使用处理。
第十二条 农户私下占用耕地、林地、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参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如继承人不愿退出的,在房屋所有权存续期内无偿使用,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一户多宅”不愿退出的,按超出的宅基地整宗每年8元/平方米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东至县范围内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因购买房屋形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可实行宅基地跨村有偿调剂,按《东至县跨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调剂使用宅基地暂行办法》的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通过租地、买地、占地等建的房屋,按无偿退出处理或整宗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依法继承占用宅基地的,在房屋所有权存续期内无偿使用,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后继续在原宅基地生产生活,拥有家庭承包责任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本村成员对待,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九条 转为城镇户口后回原籍新建房屋的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稳定工作或者务农的,宅基地按有偿使用或退出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问题的处理参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24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