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408-00092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8-12 |
文号: | 东政办秘〔2024〕4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12 |
生效时间: | 2024-08-12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秘〔202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17届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进场EPC模式交易前置审批表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 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东政办秘〔2024〕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总承包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改部门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通用性较强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并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阶段经过论证后,报县政府同意。
第七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一般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政房建、公路、水利设施、农村农业、林业设施等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同一人的,除按规定应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外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初步设计质量。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并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以暂估价形式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投标价即为项目的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强化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会审,特别是工期、质量、计价方式、支付条款、材料设备采购和风险分担机制等核心条款。
编制招标文件时,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是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并在招标文件中醒目提醒,明确公开地址并可公开查询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估、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允许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内容。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等内容。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各方应就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报价拟采用下浮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见险能力。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合理选择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模式,招标前明确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应依据初步设计及时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后报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30天内及时组织编制工程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财政预算评审;工程 预算未经财政评审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应强化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文件的审查。重点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经济合理、设计标准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选用材料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查;重点审核预算文件的清单项目设置、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费、预算编制口径等,对于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应充分进行论证,减少暂定价格和暂估价的设置。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建设单位成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下设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合同部、地方协调部、综合办公室;由项目办主任负责项目实施全盘工作,其它部门各司其职。
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监理、第三方检测、结算审核等咨询服务单位,协助项目管理驻地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在服务合同中对咨询服务内容以及违约事项进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涉及跟踪审计的,执行《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2024〕4号)。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标后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全部转让(转包)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转包)给他人及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开标。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需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委任工程师负责管理工作,并将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工程师由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涉及工程变更的,执行《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东政办秘〔2024〕31号),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四章 项目竣工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组织核算实际工程量及结算汇总审核工作,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竣工结算书,经监理、跟审单位预审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协审机构进行价款结算审计,及时办理工程财务决算、资产移交。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有计划的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跟踪审计。对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价、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县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进度款时,应根据跟踪审计结果及工程监理报告,严格审核支付资金。
对预付款超过5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设立预付款共同账户监管制度,做到资金支付和流向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警醒,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两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参建单位不得再承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中介机构不得再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
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其他上位法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进场EPC模式交易前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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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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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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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包括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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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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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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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 |
包括项目立项、征迁安置、用地、规划、环评、稳评、安评、能评、可研、初设及概算等批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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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意见 |
采取EPC模式交易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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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查意见 |
资金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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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是否符合EPC模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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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局信息化审查意见 |
(不涉及信息化的项目,不需要数据资源局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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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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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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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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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联系电话: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