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408-00094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文号: | 东政办秘〔2024〕45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29 |
生效时间: | 2024-09-29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17届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9日
东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长江大保护”精神,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规范我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至县除禁渔区外天然水域组织垂钓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在天然水域中使用钓具、钓法获取渔获物的行为。
第二章 垂钓区域
第四条 长江干流东至段、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境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设置禁渔期的天然水域,禁渔期内禁止垂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禁止垂钓。
第五条 禁渔区以外的尧渡河、龙泉河、黄湓河上游(非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等天然开放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库、池塘等封闭性的由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水域除外,垂钓需征得经营管理者同意。
第三章 规范垂钓行为
第六条 规范垂钓区域范围内,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
第七条 禁止的垂钓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辅助装置进行垂钓。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离岸垂钓。
(五)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六)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七)使用其他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条 垂钓过程中误钓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报告渔政部门,及时进行抢救保护。钓获鳄龟、红耳彩龟(巴西龟)、鳄雀鳝等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并及时报告渔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的禁钓标识,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非法垂钓的监督。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对违规垂钓的人员,实施违规垂钓记录。
第十四条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水域实行实名注册制度,引导休闲垂钓合法化、规范化开展,做到生态垂钓、安全垂钓和文明垂钓。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县垂钓综合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交易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三无”船舶非法垂钓行为。
(五)县水利局(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镇村两级河长对所辖水域开展巡河及相关监督管理,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七)县城市管理局协助开展城区、街道等景观河道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执法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报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查获的违禁垂钓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查实的违规垂钓人员,由查处部门通报所在乡(镇)、村(居)。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垂钓的,一经查获,由查处部门通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八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执法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