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7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16〕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原则
(一)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承担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的交办、督办、答复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制作并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明确本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原则。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便民、严谨规范、服务公众的原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无法具体说明信息有关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
二、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是书面形式,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4.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5.受理机关名称;
6.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行政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以下渠道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公布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包含机构地址、工作时间、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人口头申请政府信息的,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盖章,复印留存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网上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通过政府网站、电子邮箱等网络渠道受理的网上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进入本行政机关受理网络系统的时间为准。
3.信函、传真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传真的时间为准。
4.其他受理及咨询与收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因阅读困难或者有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受理机关代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备案,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建立网络、电话等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咨询服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依申请公开的批办和答复。
所有申请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主持县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批办;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开申请,按公文流转程序逐级报领导批办。特别重大紧急的公开申请,如负责人因公外出,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办理,办复时一并报告。
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等形式公开。
3.属于《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7.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9.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四)严格按照规定期限予以答复。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发文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按规定程序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5.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更正。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人或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会议研究,提出拟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答复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三、提高依申请公开服务水平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但具有汇总、分析或者加工相关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除外。
(二)从源头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对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基本规范》,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主动公开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本行政机关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要在制作过程中明确公开属性,定期发布依申请公开目录。
(三)做好依申请公开文件存档和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对办理依申请公开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文件保存备查。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依法公开。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
四、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加强监督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与监督机制。政务公开办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照依申请公开工作所占信息公开考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15%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把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