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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1904-0001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秘〔2019〕4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4-23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3 16:58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18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等相关国家标准和《池州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深入开展非金属矿(以下简称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达标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对象

全县以非金属矿为原料加工生产粉体或粒状、块状材料的企业必须参加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

二、创建内容

全面落实《池州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规范条件》(详见附件1)组织企业对标技改,主要内容是更新设备,优化工艺;强化粉尘、噪音防控措施;完善固体存储及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推广使用新技术。

通过创建,全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企业产能达到相应规模,设备得以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更加节能环保,粉尘、噪音得到有效控制,现场管理规范,全面达到绿色工厂生产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4月)。一是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成立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科经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科经局(名单见附件2)。二是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对各地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摸底、登记和上报,并大力宣传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生产达标创建活动。

(二)落实阶段(20195月至10月)。5月,召开全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专题部署会议。各创建企业应组建达标创建专门班子,企业法人代表担任该项工作负责人,并对照市规范条件逐条查找不足之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创建措施;5月至9月,按照创建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和相关制度建设。

(三)验收阶段(201911月至12月)。企业自评达标后,先行向县领导小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再由县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将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测,开展现场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执法推进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乡镇和开发区负责做好落实和相关配合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负责督促指导和严格执法工作,各企业是创建主体,应负责对标技改,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掌握项目进度,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帮助解决达标创建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工,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对照(附件1)进行分工:一是产品及产能规模(第1项)、设备与工艺(第2项)、电机系统(第6项)和现场管理(第9项)等四项由县科经局负责;二水处理系统(第7项)和固体存放(第8项)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三是职业卫生档案(第10项)由县卫健委负责;四是安全“三同时”(第11项)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五是建筑物(第3项)由县卫健委和县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六是噪音控制(第4项)、防尘系统(第5项)和企业认证(第12项)等三项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卫健委共同负责。对拒不开展达标创建的企业,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等部门依据其在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存在问题依法依规给予停产整改处罚。

(三)严格验收管理。创建结束,企业应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领导小组申报,县领导小组再书面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池州市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规范条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市领导小组认定为“池州市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正常享受各项涉企支持政策;对验收不合格企业,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各项涉企支持政策。绿色工厂企业从认定次年开始实行年度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直至摘牌停产。


附件:1.池州市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规范条件

          2.东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池州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

规范条件


1.产品及产能规模:除为本企业终端应用项目和下游产品项目配套建设所需外,新建项目原则上必须年处理矿石达到10万吨以上,也不得新建普通级氧化钙项目、400目以下的低端粉体材料项目。

2.设备与工艺:破碎、研磨和煅烧设备及工艺等不得选用产业政策淘汰设备和工艺,需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和装备。磨粉项目应选用带收尘装置的新型雷蒙磨、振动磨、球磨、立磨、MTA系列欧式梯形磨机及相应配套工艺。锻烧项目所使用窑炉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125Kgce/t,新建项目必须使用尾气余热能回收利用的新型节能窑炉,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3.建筑物:厂区建设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要求和相关防尘技术规程。除炉窑等大型设备外,其它生产设备必须在标准厂房内运行,不得露天作业。原辅材料、产成品、固体废弃物等存储应设置在封闭的建筑物内,不得露天堆放。

4.噪音控制:所有破碎、研磨及运输设备须用隔音材料进行封闭。噪声控制效果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5.防尘系统:必须对所有扬尘点安装布袋收尘器或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防尘效果必须达到职业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其中厂区内扬尘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环境空气中综合浓度检测结果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厂房内扬尘要求:距离地面高1米处呼尘不得高于4mg/m3,总尘不得高于8mg/m3。工厂烟气、车间含尘气体排放应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电机系统:使用列入《“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和《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或其他能效标准达到1级的机电设备,配置无功补偿设备,设备运行期间功率因素不得低于95%。不得采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明令淘汰、限制的工艺和装备。

7.水处理系统:企业必须循环用水,水渠管道布局合理,切实做到雨污分流。建设沉淀池进行污水处理,沉淀容量应与企业产能及生产工艺相适应。排放口应设告示牌,排放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8.固体存放:在封闭的建筑物内,地面应达到硬化,要求矿石(原料)应有固定堆放场地,成品半成品需划定区域摆放,做到整齐划一。要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污染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9.现场管理:对日常操作设备每天至少擦拭1次以上,对室内设备、管道每周至少清洁1次以上,对室外设备(如炉窑等)、管道每月至少清洁一次以上,并建立清洁保洁台帐,确保设备清洁无积尘、无污渍。设立保洁岗位,配置移动式洒水设备,清扫车间及厂区地面卫生,确保地面整洁。

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宣传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资料文件。

1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健全安全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2.鼓励企业进行 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且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绿色工厂创建验收和年度评价时可予以加分,其认定资料可以作为验收和年度评价依据。


附件2

东至县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行业绿色工厂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周运开 

副组长:李桂生(县科经局)

孙章如(县政府办)

  员:丁正平(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

陈阳生(尧渡镇政府)

郭劭忠(东流镇政府)

桂 玮(香隅镇政府)

周俊华(张溪镇政府)

王 磊(葛公镇政府)

袁 芳(洋湖镇政府)

章 剑(官港镇政府)

李发根(昭潭镇政府)

石建东(县发改委)

阮志华(县科经局)

方建东(县生态环境分局)

计桂生(县应急管理局)

包明清(县卫健委)

办公室设在县科经局,李桂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阮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