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尧东一体化规划区和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关于调整一费清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池政务〔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所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县尧东一体化规划区和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界定是否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缴纳标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缴清。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社会投资的安置房、开发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50元。
第六条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尧东一体化规划区和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镇)道路、桥梁、排水、供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卫等设施。
第七条 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主动接受县级财政、发改、审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者将严肃查处。
第八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取得出让土地开发权的房地产项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2019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开发权,但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开发的建筑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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