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1911-00046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1-30 |
文号: | 东政办秘〔2019〕95号 | 发文日期: | 2019-11-30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关于促进外贸外资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关于促进外贸外资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关于促进外贸外资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关于促进外贸外资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池政〔2019〕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外贸外资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稳外贸
(一)鼓励企业扩大地产品出口。对较上年出口实绩增量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增量部分按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人民币配套奖励。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15%给予配套补助。
(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1.对当年进口商品海关编码为8和9开头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0.01元人民币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不含进口旧机电产品)。
2.对资源类产品进口超过1000万美元,实绩反映在我县的企业,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资源类产品进口超过2000万美元,实绩反映在我县的企业,按市政府池政〔2019〕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鼓励外贸发展新模式。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跨境电商业务,对年加工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奖励;对入驻我县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东办发〔2017〕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稳外资
(四)鼓励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单个项目,到位资金并投入使用50万美元以上、不足300万美元的,按每到位5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万元人民币配套奖励;到位资金并投入使用3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到位3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事项
(五)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我县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当年无安全环保事故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六)本政策由县科经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试行2年,与《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池政〔2019〕28号)保持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