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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秘〔2019〕99号
成文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02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2 22:55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2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 配送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使用加装智能角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充装质量合格的自有气瓶,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实现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经营、使用、检验、配送等环节全过程监控和记录,建立可追溯的气瓶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最大程度上减少事故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县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三、时间安排

2019年111日至2020630日。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1130日前)。制作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宣传手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校、机关单位、农村,广泛宣传充装自有气瓶、实行配送经营的法律要求,推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

(二)前期准备阶段20191210日前)。

1.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共同选取一家气瓶安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供应商;定制专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涂敷专用颜色,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等标识;制定切实可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配送经营方案,制作供气协议和安全使用须知;统一燃气经营的配送车辆,在配送车辆显著位置标注“液化石油气配送”红色警示字样和监督电话等标识,对从事气瓶配送的人员及运输车辆加强管理。

2.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供应商提供技术服务,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行相关系统调试。

3.在全县范围内合理布局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经营瓶装燃气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合法经营;严厉打击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违法行为。

4.11月15日至115日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餐饮等公共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进行检查,督促经营业主合法使用燃气,不得自建瓶组站和气化站,消除安全隐患。

5.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排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后,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全面实施阶段 20191210日至2020531日)。

1.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东至县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告”,明确实行信息化管理工作时限,实行配送经营责任与要求及推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2.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从20191210日启用加装智能角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经营、使用、检验、配送等环节全过程监控和记录,建立可追溯的气瓶监管体系。

3.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对原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置换处理,20191210日起到达检验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一律不允许充装,用户可进行气瓶置换,由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质量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给用户使用,202061日开始,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不得再充装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气设施、设备;县公安局对“倒罐”液化石油气等涉及危害公众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予以打击和取缔,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领域“气霸”、“市霸”等涉黑涉恶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行为;县消防大队对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61日至630)

由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配送站(点)及部分用户进行督查,逐步实现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化信息化监管常态化,巩固工作成效,构建气瓶安全智能化信息化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为抓好此项工作,成立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安全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宣传引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于12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络电话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每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

(二)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职、加强协作,合力推行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努力建立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执法,整体推进。202061日起,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一律不得充装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液化石油气瓶,瓶装燃气必须按要求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全面落实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瓶装燃气经营等单位安全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检验以及经营等行为。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燃气用户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气瓶事故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积极主动实施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规范充装作业的单位,给予正面宣传;对消极应付、存在虚假和违规行为的单位,给予曝光;引导燃气用户主动使用智能化液化石油气钢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1: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任务分解

   

附件1

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

实行配送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郭宏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宋丰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程长虹  县住房建设局总工程师 

郑国庆  县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余建国  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张中林  县城管局副局长 

    陈和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翟浩县  消防大队参谋 

    罗国红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檀家乐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顾万胜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宋丰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郑国庆同志兼任,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附件2

东至县充装自有气瓶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配送经营工作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

备注

1

制作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宣传手册,以事故案例、燃气使用安全和应急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内容。

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

20191130日前

2

广泛宣传充装自有气瓶,实行配送经营的法律要求,推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

县广播电视台、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20191130日前

3

指导、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共同选取一家气瓶安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供应商。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20191210日前

4

督促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统一燃气经营的配送车辆,在配送车辆显著位置标注“液化石油气配送”红色警示字样和监督电话等标识,对从事气瓶配送的人员及运输车辆加强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城管局

20191210日前

5

在全县范围内合理布局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经营瓶装燃气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合法经营。

县住建局、有关乡镇政府

20191210日前

6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县科经局(商务局)

长期

7

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排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91130日前

8

制定发布“关于东至县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告,明确推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时限和重要意义。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20191210日前

9

严厉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倒灌”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实行配送经、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燃气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县城管局

长期

10

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

长期

11

对“倒罐”液化石油气等涉及危害公众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予以打击和取缔;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领域“气霸”、“市霸”等涉黑涉恶行为。

县公安局

长期

12

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气设施、设备。

县应急管理局

长期

13

对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消防大队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