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004-0005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4-13 |
文号: | 东疫防组办〔2020〕4号 | 发文日期: | 2020-04-1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东至县民政局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东至县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及驻东至各单位:
《东至县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东至县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池疫控组办〔2020〕1号)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采取帮扶救助、补助补贴等多种措施,推动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摸清底数。根据困难对象动态变化情况,结合前期开展的大排查大走访活动,通过上门走访探视、电话询问、微信沟通等方式,进一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重点对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包括在供养机构外暂未返回的集中供养对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人员、贫困户、边缘户、“三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再次进行“地毯式”摸底排查,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扶贫开发局、县残联)
(二)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在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一律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对在保对象,延长定期复核时间。(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
(三)简化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的社会救助对象,取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行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启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对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给予临时救助直接救助和先行救助,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放宽户籍限制,对滞留人员、外来人员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或县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贫困人口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可能致贫的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扶贫开发局)
(六)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乡镇或县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县卫健委)
(七)切实做好关爱帮扶。进一步健全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帮扶体系,对重病重残人员做到经常探视走访,帮助解决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对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逐一落实监护人和联系人,确保有人监护、有人照料;对在外过年因疫情防控不能返回供养机构的特困对象,逐一落实包保人,做到定期探视走访;对陷入困境的滞留人员、外来人员以及隔离收治的特殊困难人员,精准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照料服务和人文关爱等。开通并公布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群众困难和诉求。(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
(八)及时发放价格补贴。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及食品类价格变化,在相关价格指数公布的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价格补贴标准要与物价涨幅挂钩,按月动态调整,按月足额发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九)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利用当前全县上下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契机,集中开展一次养老机构环境整治,彻底治理脏乱差。开展一次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健康知识和疾病防疫宣传和培训,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防疫意识。(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县卫健委)
三、组织保障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困难群众保到位、保彻底。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本通知要求,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措施,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督查督办组要切实加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用好中央、省、市、县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加快各类救助补助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按月提前发放救助补助资金,确保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严明工作纪律。要加强监督执纪,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四)引导社会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