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丨 长辈版 丨 版本选择 繁体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2007-00044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7-16
文号: 东政办〔2020〕27号 发文日期: 2020-07-1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东至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其与城乡建设需要相适应。日常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接收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镇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照明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城市雕塑、古代石刻、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5.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防洪、抗震减灾、人防设施等工程档案;

6.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镇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镇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

套分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标准编制、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应当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电子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整理立卷后移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并汇总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等全套建设工程档案,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移交。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并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至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建设工程,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要求收集齐全全部文件材料并完成全套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建设单位可以在申请联合验收之日前1个月与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对接工程档案验收,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对于联合验收时未形成的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移交。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三条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1个月内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报送。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移交。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移交。

第十五条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报送纸质档案时,应当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要求。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充足的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应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对电子介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进行异地备份存放。

第十七条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八条县城乡建设档案中心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

源,不断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技术,建立以全文和多媒体技术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模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单位的技术秘密,利用未公开的城建档案,应经原报送单位书面许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至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责任清单

序号

责 任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备注

1

县委办(档案局)

监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业务管理工作

2

县住建局

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负责城建档案馆的库房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负责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移交

3

县发改委

参与指导城镇建设并形成有关基础资料、研究成果和业务管理、技术档案

4

县科经局

督促重点企业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5

县财政局

负责将城建档案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城建档案的库房建设、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

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形成与城镇规划、建设有关的基础资料、研究成果和业务管理、技术档案

7

县公管局

负责形成与城镇建设有关的招投标管理基础资料、研究成果和业务管理、技术档案

8

县城管局

负责形成与城镇建设管理有关的基础资料、研究成果和业务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移交

9

县水利局

负责形成与城镇建设有关的涉水工程基础资料、研究成果和业务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城市涉水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移交

10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形成与城镇建设有关的交通工程基础资料、研究成果和业务管理、技术档案

11

县林业局

负责督促风景名胜、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12

县教体局

负责督促全县教育、体育类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13

县卫健委

负责督促全县卫生系统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14

县民政局

负责督促全县养老、福利事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15

县文旅局

负责督促全县文化、旅游类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16

县公安局

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承建交通信号等管线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17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保管

18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政务审批平台与城建档案信息化平台的数据推送,根据需要接收、储存城建档案信息化数据并保障数据安全

19

安东集团

负责所承建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

20

县供电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安广网络公司、自来水厂、华润燃气公司

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承建的电力、电讯、供水、供气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移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