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104-00014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4-08 |
文号: | 东政办秘〔2021〕18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08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贯彻落实《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东至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贯彻落实《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贯彻落实〈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贯彻落实《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依法规范我县养犬管理,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21〕1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总体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持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着力规范养犬执法管理行为,不断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犬只免疫率和办证率达到百分之百目标,形成依法、规范、文明养犬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我县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1.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县公安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东至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犬只禁入”等专用宣传标识牌布置。
2.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与养犬人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滚动宣传以及在街道、社区等地悬挂宣传条幅、刊登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良好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
1.做好免疫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养犬免疫登记和重点管理区域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一站式”服务办证点选点工作,并监督、指导好“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犬只登记办证工作,确保重点管理区域(附件2)内犬只免疫、办证全覆盖。尧渡镇政府负责各社区、无物业小区和村,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各小区物业公司做好犬只摸排登记工作并汇总填报表格(附件3、附件4),3月31日前报送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程迎庆,联系电话:18956680105)。
2.加强巡查处置。严格落实禁止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禁止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等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对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绳以及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做好犬只收留。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设立犬只收留场所,配齐相关人员、捕犬车辆、工具,做好流浪犬、弃养犬和没收犬只的收留工作,做好病死犬无害化处理工作。
4.全面清理整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前期摸排登记的基础上,依法确定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美容等经营主体资格条件,加强日常经营活动监管,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涉犬单位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5.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开违法养犬举报电话,对举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6.加大媒体曝光力度。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曝光,并以案释法,引导和推动养犬人自觉养成养犬办证、遛犬栓绳、制止吠叫、清理粪便、注射疫苗等文明养犬行为习惯。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6月1日起,长期坚持)。
按照边整治、边巩固,边管理、边完善的原则,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养犬管理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视落实情况及取得成效予以通报。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10日前(2022年后按季)向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程迎庆,联系电话:18956680105)。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适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商,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讨论研究推进养犬管理相关事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政府。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公安机关牵头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实现各部门登记、免疫、执法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社居委与属地公安机关建立双向信息互通机制,公安机关定期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社居委提供本区域内犬只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社居委获知本区域内有犬只未依法办理准养登记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市民通过市长热线12345、县公安局110、县城市管理指挥中心12319投诉违规违法养犬行为的,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受理登记,并按照职责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职能部门接到任务后要按照到场反馈、过程反馈、结果反馈的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令平台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条例》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执法指引或执法裁量标准,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部门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接收任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至原移交部门。相关案件存在职责交叉等情况的,由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条例》的实施,负责准养犬只信息系统登记,查处违规饲养犬只和违规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行为,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的收留,捕捉走失、遗弃的犬只,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养犬行为。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无害化处理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全面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及时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提高市民对《条例》的知晓度,营造人人参与支持的浓厚舆论氛围。
(七)县文明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督查、推进全市犬类整治和文明养犬工作,将文明养犬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街道社区创建考核,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尧渡镇政府负责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各社区、无物业小区和村(居)犬只摸排登记工作,并履行犬类属地管理职责。
(九)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养犬管理工作中犬只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等收费行为按照职责进行价格监管。
(十)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将文明养犬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涉犬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监督管理。
(十二)司法部门负责为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对犬只收留场所选址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的审批工作。
(十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处置犬类饲养、经营造成的环境污染。
(十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公园、广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内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做好监督管理和志愿劝导等工作;督促指导物业企业配合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居民文明养犬的宣传、犬只摸排登记和违规养犬劝阻、举报等工作。
(十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劝导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犬只禁入”标识设置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养犬管理日常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三)严格督促落实。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常态化督查,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对任务落实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东至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至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和东至县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3.养犬情况摸排登记表
4.涉犬单位情况摸排登记表
附件1
东至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陆 骏
副组长:孙章如(县政府办)
汪家义(县委宣传部)
陈和平(县公安局)
成 员:李发根(县委宣传部)
赵润乐(县城管局)
吴明来(县农业农村局)
金海霞(县卫健委)
刘仁学(县市场监管局)
英文新(县发改委)
陈建新(县教体局)
李 俊(县民政局)
管来发(县司法局)
朱国平(县财政局)
章少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方建东(县生态环境分局)
程长虹(县住建局)
彭志高(县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陈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东至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和东至县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一、东至县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东至尧渡老河及水厂至滴水岩路以及梅城村东门桥、周村河(环城东路);南至东山撇洪沟及城南车站;西至大景高速河西段;北至赤头桥。
二、东至县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
1.所有种类的獒犬;2.比利时牧羊犬;3.弗兰德牧羊犬;4.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5.苏俄牧羊犬(别称:猎狼犬);6.中亚牧羊犬(别称:中亚猎狼犬);7.德国牧羊犬(别称:黑背、德国狼犬);8.高加索牧羊犬(别称:高加索山犬);9.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10.拳师犬;11.标准牛头梗;12.美国恶霸犬;13.斯塔福斗牛梗;14.土佐犬(别称:土佐斗犬);15.杜宾犬(别称:笃宾犬、多伯曼犬);16.比特犬(别称:比特斗牛犬);17.罗威纳犬(别称:罗特威勒、罗威);18.韩国杜莎犬(别称:都沙犬);19.秋田犬;20.狼青犬;21.爱尔兰猎狼犬;22.雪达犬(别称:赛特犬);23.格力犬(别称:灵缇、灰狗);24.松狮犬(别称:熊狮犬、汪汪犬);25.凯利蓝梗(别称:爱尔兰梗);26.寻血猎犬(别称:圣·休伯特猎犬);27.狼犬(别称:短毛牧羊犬);28.川东猎犬(别
称:邻水狗、竹狗、广狗);29.捷克狼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30.威玛猎犬(别称: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31.波音达猎犬(别称:指示犬);32.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33.罗德西亚背脊犬(别称:猎狮犬、狮子犬);34.圣伯纳犬;35.纽芬兰犬;36.可蒙犬(别称:拖把犬);37.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38.大白熊犬(别称:比利牛斯山地犬);39.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
附件3
养犬情况摸排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养犬人姓名或养犬单位名称 |
地 址 |
犬只种类 |
数 量 |
免疫情况 |
是否办证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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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涉犬单位犬只摸排汇总登记表
填报单位(小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涉犬单位名称 |
地 址 |
犬类数量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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