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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2104-00016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4-08
文号: 东政〔2021〕6号 发文日期: 2021-04-0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东至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东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1月27日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县长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长出国访问、脱产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副县长较长时间离县期间,其工作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接替,并搞好衔接。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较长时间离县。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准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打造生态文明建设东至样板。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3+2”清单制度建设,营造“四最”营商环境,强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成全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用语规范、简洁精炼。

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原则上2个月内审定出台。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县政府备案。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好进口关。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企业、市民、专家、媒体等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办主任可受县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周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县政府负责同志简要通报上周重点工作及本周工作安排;

(二)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周及近期工作;

(三)其他需要通报和提醒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切实提高会议议题质量,县政府专题会议和议事协调机构会议能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向县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委托部门分管负责人参会,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汇报;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向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写明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由委托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县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县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全县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县长批准。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紧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九条 对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凡需要县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县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县长和副县长一般不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第五十条 对上级来文,原则上不得横传,先由县政府办公室签出拟办意见,送县长、副县长阅批。急件随送随签,“三密”文件传阅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要求,不得随身带到公共场所。

县政府领导签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签发公文,原则上按照县政府办公室拟文,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的程序办理。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先送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已经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日常工作的,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交常务副县长审批签发。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县长审批签发。

(三)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公文,一般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发。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应向市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委。副县长离县,应事先向县长报告且有明确的事由,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备、通报。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其中外出超过三天的,应当书面向县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报送各位领导同志。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各部门接待市直局级以上领导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全年无报请县政府研究事项的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全面增进专业知识、专业素养,努力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深入基层、沉到一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庆祝会、表彰会和剪彩、典礼等活动。确需参加的,由部门、单位申请,经县长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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