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108-00085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8-25 |
文号: | 东政办秘〔2021〕72号 | 发文日期: | 2021-08-25 |
生效时间: | 2021-08-25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池投融〔2018〕1号)《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东政办〔2020〕25号)《东至县国有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办[2018]3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为《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东政办〔2020〕25号)第一章第二条所界定范围内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内容、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进行会审、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条件
第六条 项目施工图纸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工程变更:
1.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3.为节约工程造价进行优化设计的;
4.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5.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6.存在勘察、设计缺陷,业主及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且责任追究到位的;
7.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8.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项目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不能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十)工程变更未批先实施的;
(十一)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三类。
(一)工程变更造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5%)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实行部门联合会审制,会审一般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下同)。
县住建、交通、水利、教体、卫健、农业、林业等县直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
设立由县发改、财政、公管、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工程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工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工作。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变更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亦称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手续,严格按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各参加建设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工程变更费用预算及变更批准后工程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四章 工程变更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会审申请,并注明变更理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一般工程变更自行组织审查;对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开展会审,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联合审查办提出审查申请。
(二)工程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报告及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认定以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等;
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
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4.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5.较大工程变更(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6.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会审程序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会审,由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较大工程和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审,会审结果报联合审查办审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会审牵头单位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同一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变更,严禁将变更事项进行拆分申报。
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会审牵头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参加会审单位有半数反对的,变更不予认可。
(三)会审牵头单位将较大工程和重大工程变更会审结果及时报联合审查办审查,联合审查办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查,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参加联合审查单位有半数反对的,变更不予认可。
(四)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审查工程变更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需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踏勘,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较大工程变更,由联合审查办将审查结果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三)重大工程变更,由联合审查办将审查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前款审定结果作为工程变更依据,工程变更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与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八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属地政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原规划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九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的,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工程变更造价200万元以上且超工程中标价10%以上的,不予变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应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工程变更造价超过中标价(合同价)5%,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及原因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委)机关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中涉及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