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112-00060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2-06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1-12-06 |
生效时间: | 2022-01-01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东至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1日
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质发〔2018〕30号)、《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精神,全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支持范围:在东至县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质量管理
1. 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包含个人奖)。
2. 对首次通过ISO9000、建设施工、汽车、医疗器械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二)技术标准
3. 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
4. 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
5. 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 对获得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按最高类别给予奖励。
7. 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8. 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品牌建设
9. 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0. 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产业品牌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1. 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2. 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
13. 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5万元。
(五)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15.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6.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7. 经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8. 对本县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2.5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9.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给予利息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5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20. 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专利达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2万元。
(九)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21. 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支持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
三、其他事项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本政策与我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我县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中的奖励政策有效期暂定三年,三年后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修订完善。
本政策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试行)》于2021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