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203-00059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3-11 |
文号: | 东政办秘〔2022〕49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11 |
生效时间: | 2022-03-11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第17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1日
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结合我县实际,特修编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或按有关规定应由上一级政府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按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办理,县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业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企业事业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如下: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经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委、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管委会、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等。(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1.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决定;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3)承担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制定和修订《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涉及到部门职能交叉或情况复杂时,可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结合专家组建议指定事件主责部门。
2.1.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相关部门收集、汇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工作宣传、预案培训及演练;
(4)对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和装备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6)完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 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做好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知识。
县发改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和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监督工作;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做好应急联动协调工作,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业等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负责应急时的消防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县科经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电力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体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发生严重环境事件时,组织学校学生疏散,必要时启动停课机制。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查处违法犯罪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维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县级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对水利工程、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畜禽养殖业和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动物疫情、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健委: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安徽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皖卫发〔2021〕15号)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县文旅局:参与涉旅游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镇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2应急工作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2.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当发生污染物监测情况超出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应急监测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现场监测工作;或邀请能够及时到达现场且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到场协助。
2.2.3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等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2.1.3章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纪委监委。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2.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委。
组成部门: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2.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等。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2.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2.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3 专家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响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协调指挥本乡镇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已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的相应应急指挥部,配合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开发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应急准备
各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质建设等工作。
3.1预案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县级应急预案形成上下级预案体系。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级预案体系。
3.2风险防控
县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生态环境负责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依法对各类风险点、风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对重大风险点和风险源,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应急队伍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生态环境负责部门,结合辖区企业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能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推动政企共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对本县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矿山等企业的安全、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演练,至少一年一次。
3.4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县级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分配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救济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5物资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物资准备管理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应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承担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由各相关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生态环境负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开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
3.6科技支撑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鼓励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地方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7联动机制
根据各乡镇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的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监控
各有关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2)潜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可能影响区域。
(3)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6)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库。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及发布
(1)预警分级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对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经核实后,及时报县政府和上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发布。对蓝色预警,向县政府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并发布。
红色(I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红色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橙色(Ⅱ级):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黄色(Ⅲ级):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蓝色(IV级):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接触。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手机、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县辖区公众发布,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4)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提请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及时向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
4.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防范措施。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指令各环境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及时通知事发地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必要时实行停、限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环境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3 预警级别调整和接触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及处理
5.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
(2)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
(3)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2)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3)有可能产生或跨市跨省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有其他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3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1)初报时间及主要内容:从发现事件后1个小时内上报。报送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时间及主要内容: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主要内容: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责任追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4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相邻乡镇、开发区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通报相邻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并同时报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仅涉及单个乡镇、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应对(县人民政府视情予以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跨乡镇、开发区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对。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县应急指挥部全程参与应急处置配合工作),其中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对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持或组织指导应对;
重大(Ⅱ级)及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对(相关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全程参与应急处置配合工作),其中跨市行政区域或超出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处置能力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视情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支持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4个等级。下级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救援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环境污染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具体的现场应急救援措施,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行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洗消、转移等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属地生态环境分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分级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立即调查核实并初步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的,县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先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6.3.1 基本应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派遣相关生态环境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危警告。
(6)波及其他乡镇或区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6.3.2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或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依靠县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县政府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6.3.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事件类别及污染状况决定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及专业应急处置部应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6.3.4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要立即上报市政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等工作。
依靠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污染事故的发展事态时,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及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6.4 指挥协调
6.4.1 发生较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4.2 发生跨乡镇、开发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涉事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先期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应急保障、转移安置、信息舆论、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涉事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区域通报情况;
(7)视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请求援助。
6.4.3 发生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
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工作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乡镇、开发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5 应急处置
6.5.1 现场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响应情况,命令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洗消、转移等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
(1)水体污染物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件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同时应急监测组制定水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案,开展水环境污染物监测采样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污染控制组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地扩散;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造成二次污染。当水源地发生污染时,由应急保障组相关成员单位优先启动备用水源,无备用水源的需及时抽调相邻水源地水供给,确保水的供应保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件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同时应急监测组制定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案,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物监测采样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污染控制组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件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同时应急监测组制定土壤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案,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物监测采样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由污染控制组相关成员单位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和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件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开展查明原因,并由相关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减少危害继续发生。事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相关成员单位技术人员开展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6.5.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由相关应急工作组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6.5.3 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救助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利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6.5.4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当监测项目超出县生态环境分局监测能力时,可及时抽调就近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或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协调配合。)
6.5.5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5.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6.5.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宣传报道组相关成员单位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针对重大、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6.5.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情绪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 安全防护
6.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6.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及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政府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事,可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安排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科经局以及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协助,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7.2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事件调查组相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由事件调查组相关部门联合专家组相关成员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8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有关的物资储备资金,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支出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的购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及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8.2 人力资源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县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8.3 装备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8.4 通信保障
设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并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保持通信畅通;通信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5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 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全县各单位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7 宣传教育
全县各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8 应急培训
全县各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8.9 应急演练
全县各单位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10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东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 奖惩
9.1 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发布实施的《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政办〔2015〕15号)同时废止。
10 附则
本预案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预案涉及的各类应急指挥和专业技术机构现组成人员,若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由该岗位新任人员自行替补。在人员变化期间,岗位空缺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安排相关人员临时当值。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应急通信联络通讯录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5.常用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
6.常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监委分管负责人、县发改委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科经局局长、县教体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县文旅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医保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各乡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附件2
应急通信联络通讯录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联系方式 |
|
1 |
省生态环境厅 |
0551-62379590 |
|
2 |
市政府办 |
0566-3223912 |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0566-2037846 |
|
4 |
县政府办 |
0566-7026030 |
|
5 |
县纪委监委 |
0566-7026610 |
|
6 |
县委宣传部 |
0566-7029711 |
|
7 |
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0566-8166667 |
|
8 |
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0566-5296166 |
|
9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0566-5299820 |
|
10 |
县应急管理局 |
0566-5298800 |
|
11 |
县发改委 |
0566-7029808 |
|
12 |
县科经局 |
0566-7028709 |
|
13 |
县教体局 |
0566-7026909 |
|
14 |
县公安局 |
0566-7029013 |
|
15 |
县民政局 |
0566-7021038 |
|
16 |
县财政局 |
0566-7018699 |
|
17 |
县人社局 |
0566-5292608 |
|
18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566-7028609 |
|
19 |
县住建局 |
0566-7028305 |
|
20 |
县交通运输局 |
0566-5299608 |
|
21 |
县水利局 |
0566-7014524 |
|
22 |
县农业农村局 |
0566-3275331 |
|
23 |
县林业局 |
0566-7011987 |
|
24 |
县卫健委 |
0566-7020608 |
|
25 |
县文旅局 |
0566-3321789 |
|
2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66-7018861 |
|
27 |
县医保局 |
0566-2550039 |
|
28 |
县气象局 |
0566-7011634 |
|
29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566-7015119 |
|
30 |
尧渡镇政府 |
0566-7816200 |
|
31 |
东流镇政府 |
0566-8121063 |
|
32 |
大渡口镇政府 |
0566-8011537 |
|
33 |
胜利镇政府 |
0566-8018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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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香隅镇政府 |
0566-81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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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张溪镇政府 |
0566-824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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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洋湖镇政府 |
0566-831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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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葛公镇政府 |
0566-8340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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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官港镇政府 |
0566-805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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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泥溪镇政府 |
0566-8066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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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花园乡政府 |
0566-8535212 |
|
41 |
木塔乡政府 |
0566-8596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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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昭潭镇政府 |
0566-806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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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青山乡政府 |
0566-8063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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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龙泉镇政府 |
0566-8068002 |
|
45 |
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0551-63545156 |
|
46 |
安徽省化工研究院 |
0551-5852528 |
|
47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
0551-62999519 |
|
48 |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0551-62815569 |
|
49 |
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唐怀 |
13705668712 |
50 |
池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
姚飞 |
18956687079 |
51 |
池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
胡孔虎 |
18956687062 |
52 |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程鹏 |
13156660352 |
53 |
东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
梁卫国 |
18956628097 |
附件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5
常用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
(1)一氧化氯
急救措施:急性中毒后吸入者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立即吸氧;对密切接触者观察24~72h,及时观察胸部X光变化及血气分析,对症支持治疗;积极防治肺水肿,给予合理氧疗;保持呼吸道顺畅,应用支气管解痉剂,肺水肿发生时给去泡沫剂如消泡净,必要时作气管切开、机械通气等;早期、适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短期内限制液体入量;合理应用抗生素,脱水剂及吗啡慎用,强心剂应减量应用。
泄漏处置:当发生泄漏,人员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上风向,并立即设置150m隔离区,严格要求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露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堰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使用。
消防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灾现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
(2)二氧化硫
急救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及时用流动清水冲洗,就医。眼睛接触:提起眼睑,及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泄漏处置:现场人员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上风向处,并立即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从上风向进入现场,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工业覆盖层或吸附/吸收剂盖住泄漏点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气体进入;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堰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用一捕捉器使气体通过次氯酸钠溶液吸收;泄漏容器要妥善处置,修复、检验后再用。
消防方法:关闭钢瓶阀门,以消灭火势;用水冷却火场中的钢瓶,并应迅速将钢瓶转移至安全地带。
(3)氨
急救措施:现场人员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很弱或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同时输氧;保持安静及保暖;眼睛与皮肤受污染时用流动清水冲洗15min以上,就医。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地区人员至上风向,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处理泄漏容器时应使阀门处于顶部,并关闭阀门,无法关闭时,将泄漏容器浸入水中。
消防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用水喷淋保证切断气源人员的安全;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
(4)氟化氢
急救措施:现场人员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密切观察24~48h,静卧、吸氧。眼睛接触氢氟酸: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或2%~3%碳酸氢钠液冲洗至少10min;灼伤时用1%的可卡因滴眼以止痛,1%阿托品滴眼以扩散防止虹膜后粘连,按酸灼伤眼科常规处理。皮肤接触:应迅速脱去污染氢氟酸的衣服,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皮肤至少30min,可用适量中和剂(如30%氢氧化钠或10%葡萄糖酸钙液)冲洗、浸泡或湿敷;患处可用冰水或冰冷敷10min,以冷却创面、控制水肿;及时就医。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好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堵漏;喷雾状水,减少蒸发;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溶于水后用碳酸钠中和,如溶解不完全先加少许盐酸再加碳酸钠中和,然后用氯化钙沉淀;也可以用适量水冲洗,经稀释的冲洗水排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建围堰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
消防方法:用雾状水、泡沫灭火;消防人员应在防爆掩蔽处操作。
(5)硫化氢
急救措施:人员迅速脱离现场,立即给氧,有条件时,对中、重度患者可采用高压氧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眼部损害受刺激须用大量水冲洗,并就医诊治。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向,并隔离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只给式呼吸器,穿全身防护服。合理通风,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注意收集并处理废水。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体相连的通风管道内,或使其通过三氯铁化水溶液,管路装上回流装置以防溶液倒吸。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
消防方法:灭火: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将容器从火场转移至空旷处。用雾状水、泡沫灭火。
(6)硫酸
急救措施:吸入酸雾人员应立即脱离现场,休息,半直立体位,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医务护理;皮肤接触后应脱去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水迅速冲洗,并给予医疗护理;误服后漱口,大量饮水,不要催吐,并给予医疗护理;就医。
泄漏处置:现场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可将泄漏液收集在可密闭容器中或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后回收,回收物应安全处置,可加入纯碱—消石灰溶液中和;大量泄漏应构筑围堰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内,残余物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消防方法:禁止用水,使用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7)氯
急救措施: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保暖。注意发现早期病情变化,必要时做胸部X光检查,及时处理。出现刺激反应者,至少观察12h;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避免活动后病情加重;必要时做心电图检查以供治疗参考。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现场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向,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避免与乙炔、松节油、乙醚等物质接触,合理通风,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喷稀碱中和稀释,也可以将漏气钢瓶置于石灰乳液中;漏气容器不能再使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余的气体。
消防方法: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可用干粉、二氧化碳、水(雾状水)或泡沫。
(8)硝酸
急救措施: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及保暖;溅入眼镜要用大量水冲洗15min以上,皮肤沾染应用大量水冲洗;如有灼伤应立即就医。
泄漏处置:撤离危险区域,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小量泄漏:可将泄漏液收集在可密闭容器中或用沙土、干燥石灰、苏打灰混合后回收,回收物应安全处置;大量泄漏应构筑围堰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内,残余物回收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安全处置。
消防方法:用碱性物质中和,消防人员应穿戴氧气防毒面具及全身防护服。
(9)盐酸
急救措施:吸入酸雾应立即脱离现场,安置休息并保暖;皮肤接触后应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水迅速冲洗;误服后漱口,不要催吐,并给予医疗护理。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小量泄漏: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用水冲洗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大量泄漏: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集,用泵转移至槽车内,残余物回收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安全处置。
消防方法: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消防人员应穿戴氧气防毒面具及全身防护服。
(10)氰化钠
急救措施:对吸入中毒者,急救要迅速,使患者立即脱离污染区,脱去受污染衣物,在通风处安卧、保暖。如果呼吸停止,须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切不可用口对口人工呼吸)同时迅速送医院抢救,要及早进行输氧、休息和保暖。眼睛受刺激或皮肤接触,须用大量水冲 洗。如系误服,更须速送医院催吐洗胃。
泄漏处置: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标志,防止扩散。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完全隔离)。不要直接接触泄漏 物,避免扬尘,小心扫起,移至大量水中处理。如大量泄漏,应覆盖,减少飞散,收集回收无害化处理。泄漏在河流中应立即围堤筑坝防止污染扩散,处理一般采用碱性氯化 法,加碱使水处于 碱性条件,再加过量次氯酸钠、液氯或漂白粉处理。
消防方法:灭火:干粉、沙土,禁止使用酸碱灭火剂如二氧化碳。
(11)乙醇
急救措施: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流动清水冲洗。眼睹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沙土或其他不 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楦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消防方法: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12)二甲苯
急救措施:应使吸入蒸气的患者脱离污染区,安置休息并保暖:眼睛受刺激用水冲洗,溅入眼内的严重患者须就医诊治:皮肤接触先用水冲洗,再用肥皂彻底洗涤;误服立即漱口,急送医院救治。
泄漏处置:首先切断一切火源,戴好防毒面具和手套,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或乳液刷洗,也可以用沙土吸收,安全处置。对污染地带进行通风,蒸发残余液体并排除蒸气,大面积泄漏周围应设雾状水幕抑爆,用水保持火场周围容器冷却。含二甲苯的废水可采用生物法、浓缩废水焚烧等方法处理。
消防方法: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13)三氯甲烷
急救措施:吸入三氯甲烷发生急性中毒时,应将患者立即移往新鲜空气处,保持温暖和安静,并建议通过鼻导管长时间吸入潮湿氧气。急性呼吸衰竭时,须施行人工呼吸,同时输含5%二氧化碳的氧气。对呼吸受抑制者,应每隔5〜10 min重复吸入含二氧化碳的氧气。对误服三氯甲烷者,应先洗胃,服盐质泻剂,施行人工呼吸,对症治疗,包括用镇静药。
泄漏处置:做好人员疏散。戴好氧气防毒面具与手套;用沙土吸收,倒置空旷地方任其蒸发:对污染的地面进行通风,蒸发残余液体和排除余气。
消防方法: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灭火剂:雾状水、二氧化碳、沙土。
(14)甲苯
急救措施: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到空气新鲜处,根据病情对症治疗。
泄漏处置:首先应切断所有火源,戴好防毒面具和手套,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乳液刷洗,也可以用沙土吸收,倒至空旷地掩埋。对污染地带进行通风,蒸发残余液体并排除蒸气。含甲苯的废水可采用生物法、浓缩废水焚烧等方法处理。
消防方法: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
(15)甲醇
急救措施: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皮肤和眼睛15min以上。口服者用清水或硫代硫酸钠洗胃,导泻。对大量密切接触者或有轻度症状者,须观察24〜48 h,及时就医。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会减少蒸发,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建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消防方法: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
(16)光气
急救措施:凡吸入光气者应迅速脱离现场,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体表沾上的液态光气先用水冲洗,再用肥皂彻底洗涤。保持安静,绝对卧床休息,适当保暖.早期给氧、用支气管解痉剂、镇静、镇咳等对症处理及支持疗法。密切观察24〜48 h,注意病情变化。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应急处理人员必须穿戴特殊全身防护服。合理通风,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喷氨水或其他稀碱液中和,然后抽排(室内)或通力通风(室外)。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余的气体。
消防方法: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17)汽油
急救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 min.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沙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地焚烧。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消防方法: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18)天然气
急救措施: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泄漏处置: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溢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消防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19)苯
急救措施:慢性中毒:可用有助于造血功能恢复的药物,并对症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的治疗原则与内科相同。急性中毒: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污染处的皮肤,注意保温。急性期应注意卧床休息。
泄漏处置: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防毒面具与手套,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可用雾状水扑灭小面积火灾,保持火场旁容器的冷却,驱散蒸气及溢出的液体,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或沙土吸收,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经稀释后排入废水系统。或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就地焚烧.如大量泄漏,建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化处理。
消防方法:灭火: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
(20)苯酚
急救措施: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皮肤污染后立即脱去污染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 20min:也可先用50%酒精擦拭创面或用甘油、聚乙二醇或聚乙二醇和酒精混合液(7:3)涂抹皮肤后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饱和硫酸钠溶液湿敷。口服者催吐后洗胃,消化道已有严重腐蚀时勿给上述处理。早期给氧,及时就医。眼接触:用生理盐水、冷开水或清水冲洗至少10 min。
泄漏处置: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合理通风,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喷雾状水,减少蒸发,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或转移到安全场所,如大量泄漏,收集进行无害处理。
消防方法:灭火: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沙土、干粉。
附件6
常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1基本处置原则
(1)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 行限排、禁排。
(2)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3)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4)通知: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备措施。
(5)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冬段水体库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建立水质动态预报模型,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1.2处置措施
污染物的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2、跨界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联合通报机制:上下游水质变化异常要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通报,查处成效要通报,应急效果要通报。
联合监测制度:事件发生后,上下游应同时实现联合监测,并互交监测结果,同时监控污染物的迁移速率、浓度变化趋势等,为应急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联合防控制度:同时实施同类污染源禁排、限排措施,实施污染物的削减措施,同时实施自来水厂和水井保护措施。
3、发生大气污染事件应急措施
(1)事故单位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物料泄漏、封堵(充分利用安全防护林阻挡、吸收)、收集等应急措施,防止扩散;
(3)稀释与覆盖:利用污染源附近安装的高压水枪,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可在现场释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4)当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实施紧急疏散、撤离计划,事故区域所有人员必须执行紧急疏散、撤离命令;
(5)对周边大气环境进行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及污染区域范围,为应急预案提供参考数据。
4、毒气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1基本处置原则
相关部门接到毒气事故报警后,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应该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抢救巳中毒人员,疏散受毒气威胁的群众。
4.2处置措施
大多的毒气事故,都是因为毒气泄漏而造成的。消防人员可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
同时对已泄漏出来的毒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常用的消除方法有以下几种。
(1)控制污染源
抢修设备与消除污染相结合。抢修设备旨在控制污染源,抢修愈早受污染面积愈小。在抢修区域,直接对泄漏点或泄漏部位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
(2)确定污染范围
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洗消量。
(3)严防污染扩散
利用就便器材与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对毒气事故的污染清除,专业器材具有效率高、处理快的明显优势,但目前装备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应用,所以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救援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四种:
①堵:用针对性的材料封闭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造成污染。
②撒:可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碱性粉末抛撒在泄漏地点的周围,使之发生中和反应,降低危害程度。
③喷:用酸碱中和原理,将稀碱(酸)喷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离区域。
④稀:利用大量的水对污染进行稀释,以降低污染浓度。
(4)污染洗消
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一般在毒气事故救援现场可采用三种洗消方式。
①源头洗消: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故发生点、设备或厂房洗消,将污染源严密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②隔离洗消:当污染蔓延时,对下风向暴露的设备、厂房,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形成保护层,污染降落物流经时即可产生反应,降低甚至消除危害。
③延伸洗消:在控制住污染源后,从事故发生地开始向下风方向对污染区逐次推进全面而彻底的洗消。
5、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5.1基本处置原则
(1)划定紧急隔离带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首先应由交警部门对道路进行戒严,在未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严禁半幅通车。
(2)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
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3)迅速查明敏感目标
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的周围敏感目标,包括:1km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布点方案。通过应急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
(5)群众转移
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量、扩散方式、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进行群众转移工作。
(6)生态修复
根据污染事故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生态修复方案。
5.2处置措施
(1)气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后,由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2)液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黄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行倒罐处理。
(3)固态污染物
易爆品:水浸湿后,用不产生火花的木质工具小心扫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剧毒品:穿着全密闭防护服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避免扬尘,小心扫起收集后做无害化处理。
6、危险化学品贮罐因泄漏引起燃烧的处置方法
积极冷却,稳定燃烧,防止爆炸,组织足够的力量,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用射流水冷却着火及邻近罐壁,并保护相邻建筑物火势威胁,控制火势不再扩大蔓延。若各流程管线完好,可通过出液管线,排流管线,将物料导入紧急事故罐,减少火罐储量。在未切断泄漏源的情况下,严禁熄灭已稳定燃烧的火焰。在切断物料且温度下降之后,向稳定燃烧的火焰喷干粉,覆盖火焰,终止燃烧,达到灭火目的
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贮罐泄漏处置方法
立即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灭绝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关闭有关阀门。若各流程各管线完好,可通过出液管线、排流管线将物料导入某个空罐。如管道破裂,可用木楔子、堵漏器或卡箍法堵漏,随后用高标号速冻水泥覆盖法暂时封堵。
8、化学品泄漏物应急处置措施
8.1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
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因此须筑堤堵截或者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封闭雨水排口,防止物料沿雨水系统外流。
通常根据泄漏物流动情况修筑围堤拦或挖掘沟槽堵截、收容泄漏物。常用的围堤有环形、直线型、V形等。如果泄漏发生在平地上则在泄漏点的周围修筑环形堤。泄漏发生在斜坡上,则在泄漏物流动的下方修筑V形堤。泄漏物沿一个方向流动,则在其流动的下方挖掘沟槽。如果泄漏物是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掘环形沟槽。
对于大型贮罐液体泄漏,收容后可选择用防爆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待进一步处置。
如果泄漏物排入雨水、污水或清净水排放系统,应及时采取封堵措施,导入应急池,防止泄漏物排出厂外,对地表水造成污染。泄漏物经封堵导入应急池后应做安全处置。
8.2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
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或者采用低温冷却来降低泄漏物的蒸发。
(1)泡沫覆盖
使用泡沫覆盖阻止泄漏物的挥发,降低泄漏物对大气的危害和泄漏物的燃烧性。泡沫覆盖必须和其他的收容措施如围堤、沟槽等配合使用。通常泡沫覆盖只适用于陆地泄漏物。
根据泄漏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泡沫。常用的普通泡沫只适用于无极性和基本上呈中性的物质;对于低沸点、与水发生反应。
(2)泥土覆盖
泥土覆盖适用于大多数液体泄漏物,一是可以有效吸附液体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二是取材方便,并能减少向大气中挥发。
(3)稀释
毒气泄漏事故或一些遇水反应化学品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且溶于水,事故地周围人员一时难以疏散。为减少大气污染,应在下风、侧下风以及人员较多方向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或设置水幕水带,也可在上风方向设置直流水枪垂直喷射,形成大范围水雾覆盖区域,稀释、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释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4)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
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或者用固化法处理泄漏物。
①吸附处理泄漏物
所有的陆地泄漏和某些有机物的水中泄漏都可用吸附法处理。吸附法处理泄漏物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吸附剂。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天然有机吸附剂、天然无机吸附剂、合成吸附剂。
②中和泄漏物
中和法要求最终pH控制在6~9,反应期间必须监测pH变化。遇水反应危险化学品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大多数呈酸性,可在消防车中加入碱液,使用雾状水予以中和。当碱液一时难以找到,可在水箱内加入干粉、洗衣粉等,同样可起中和效果。
对于泄入水体的酸、碱或泄入水体后能生成酸、碱的物质,也可考虑用中和法处理。对于陆地泄漏物,如果反应能控制,常常用强酸、强碱中和,这样比较经济;对于水体泄漏物,建议使用弱酸、弱碱中和。
对于水体泄漏物,如果中和过程中可能产生金属离子,必须用沉淀剂清除。中和反应常常是剧烈的,由于放热和生成气体产生沸腾和飞溅,所以应急人员必须穿防酸碱工作服、戴防烟雾呼吸器。可以通过降低反应温度和稀释反应物来控制飞溅。
③用固化法处理泄漏物
通过加入能与泄漏物发生化学反应的固化剂或稳定剂使泄漏物转化成稳定形式,以便于处理、运输和处置。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由原来的有害变成了无害,可原地堆放不须进一步处理;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仍然有害,必须运至废物处理场所进一步处理或在专用废弃场所掩埋。常用的固化剂有水泥、凝胶、石灰。
9、暴雨引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
(1)暴雨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库房内和原料堆场进行定期巡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并做好记录,发现渗、漏水等异常情况,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2)相关专家组需及时分析和预测局部暴雨可能带来的后果,预先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进行防范;
(3)暴雨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停止一切生产;
(4)保障雨水排水设施完好,防止雨水倒灌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和用水设施,必要时关闭主要设施出水阀门,对低洼地段和积水区域及时使用潜水泵抽水;
(5)加强对事故单位雨水排放口和可能受影响水域,进行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掌握水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