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205-0011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09 |
文号: | 东科特组〔2022〕1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09 |
生效时间: | 2022-04-29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科经局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东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特派员管理,现将《东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29日
东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加大产业帮扶力度,提升乡村振兴成效,进一步加强我县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对科技特派员实施有效管理,促进科技特派员下村入户开展扎实的服务活动,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县级及以上工作部门按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选派到农村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一、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科技特派员人选的确定和下派等工作。
第四条 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科特办)设在县科经局,主要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有关管理、服务、协调及日常工作。各乡镇设立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行政村、居委会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室。
二、选派原则、对象和程序
第五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派科技特派员,打破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不限来源、不限界别、不限区域,注重派得出、留得住、干得好、效果优。选派科技特派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具备技术服务能力。科技特派员一般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具有助理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实用技术专长,具有创办技术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指导能力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
2.符合生产实际需求。加强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的针对性,突出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特派员的特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开发应用新成果与推广普及相结合。
3.坚持长远发展要求。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度,要依靠行政推动和市场引导,努力创造双向自愿的环境条件,通过政策鼓励、机制吸引的办法来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持续发展。
4.突出科技特派效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点是推广科技成果、开发科技服务、指导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培训,科技特派员工作效果至关重要,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加强考核指导。
第六条 选派对象包含:
1.本县在编的农业科技人员(含农、林、水产、畜牧)、已退休(65岁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单位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
2.各乡镇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3.本县农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乡土人才)或自愿来我县担任科技特派员的县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派程序:
1.县科特办根据选派原则与县直各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科技特派员候选对象;
2.候选对象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3.正式下派对象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选派通知,并发给聘书;
4.按照选派通知组织人员到岗到位。
三、选派规模、选派方式及类型
第八条 选派规模:全县科技特派员人数在当前37个行政村的基础上逐年增加20人左右,基本实现“1+4+N”特色优势产业全覆盖和行政村(居委会)技术服务全覆盖。并引导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适时由一产向二、三产业拓展,到2025年末全县科技特派员人数达到123人。
第九条 选派方式:各乡镇每年(2022-2025年)年初上报科技需求村计划。每个村、居(不包括22个已脱贫村)或经营主体安排一次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期限为4年。
第十条 选派类型:主要为农业类、林业类、水产类和农机类,对需向二、三产选派的,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对产业发生变化的,可及时调整、更换合适的类型。
四、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乡镇制定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计划,明确农村产业发展的思路、重点和举措。
第十二条 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帮助乡镇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推进乡村振兴,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第十三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乡镇组建科技服务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第十五条 掌握农村工作信息和农村政策执行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促进农村各项政策不断完善。
五、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建立工作服务台账,对所在村产业发生变化或科技特派员不适合现有技术需求,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县科特办。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灵活掌握在乡镇、村(居)的服务时间,但一年内现场指导每月不少于2次。科技特派员所在乡镇、村(居)或示范基地(经营主体)要为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工作提供方便,支持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保证科技特派员有工作、学习、生活必须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县科特办要定期了解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交流特派员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和先进经验,解决存在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要定期向县科特办汇报本人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及所在村(居)项目进展等情况。年终总结材料由乡镇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集、上报。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县科特办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6月9日东至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东科特组〔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