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204-0009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4-20 |
文号: | 东民政[2022]17号 | 发文日期: | 2022-04-20 |
生效时间: | 2022-04-11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民政局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东至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22 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 20 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 号)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以及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县民生工程落地落实,现将《东至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民政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至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2022 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 20 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 号)、《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皖政办〔2021〕16 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 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9〕37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做到应发尽发;
2、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
3、完成不少于75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4、完成尧渡镇敬老院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任务。
5、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25 个,全县覆盖率不低于 30%。
6、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 52%以上。
7、建成1 家智慧养老机构(县老年养护中心)。
8、全县新增 2 个城市社区配餐点。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具有本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依据省民生工程工作部署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 60 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确保低收入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补贴覆盖面不低于60%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按现行标准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未建成运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8〕31 号)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由本人、法定赡养人或其他指定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形式提供。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参照安徽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南》地方标准 (DB34/T3748-2020)、《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 造项目建议清单》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2 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适老化改造以居家无障碍、安全性、适老化、辅具适配等基础项目为主,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2022年每户适老化改造补助标准每户不超过1万元。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入户开展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步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部门组织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执行。
补助标准。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本人自愿申请家庭养老床位,且能够纳入各地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并提供服务的,可结合今年适老化改造,在实际改造费用的范围内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建床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其他改造费用由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承担。
(三)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并投入运营的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含独立建设的村民互助点、日间照料中心。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城乡“三级中心”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积极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贴补助标准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池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2019—2020年)》、《池州市社区居家嵌入式养老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和《东至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2020年)》文件执行。
实施程序。城乡“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会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需要考核评估兑现补贴补助资金的履行相关程序。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尧渡镇敬老院)和25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县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据《池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10000元。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 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按照 300 元、400 元、600 元执行。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程序。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符合《安徽省智慧养老机构建设规范》并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及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标准对创建情况评估,从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实施程序。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
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
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级财政资金和预算安排落实县本级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发挥
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县民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