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204-00092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4-22 |
文号: | 东司秘〔2022〕7号 | 发文日期: | 2022-04-22 |
生效时间: | 2022-04-15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东至县司法局 东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东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司法局 |
内容概述: |
东至县司法局 东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东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法援中心、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县财政局各相关科(股)室、财政分局:
为扎实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特制定《2022年东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东至县司法局 东至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东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实施好民生工程项目,现制定2022年东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办秘﹝2016﹞126号)、《中共东至县委办公室、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办发﹝2016﹞36号),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成效,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2年11月30日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计划数690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实施重点案件分级受理,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值守,扎实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
三、实施范围
(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
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14﹞110号)规定的事项。
4.中共东至县委办公室、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办发﹝2016﹞36号)规定的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规定执行。
2. 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一审、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对象。
4.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军人 军属、城乡低保、计生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1.提高案件质量。符合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仲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关建立一案一评查制度,强化法律援助信息化应用,按案件质量等级实行差额补贴。
2.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援务公开制。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审查受理,加强过程监管,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3.开展分级管辖。人民法院通知辩护案件、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纠纷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涉法群体性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实施分级管辖,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办理一审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受理,探索建立特殊类型案件法律援助供给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央两办和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的要求,县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将其纳入民生工程。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保障机制。
(二)健全审核机制。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程序,严禁以人民调解案件和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案件、信访案件抵充法律援助案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县法律援助中心要调优案件结构比例,控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简易案件数量,非诉案件数占已结法援案件总数不超过25%;切实提升诉讼案件和社会律师办案占比,分别达到案件总量的75%以上。
(三)优化实施机制。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资金监管机制。法援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关于资金保障的规定,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账并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12月5日前需全部用完,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及直接费用的比例不低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总额的80%。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司法局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严格考核验收机制。县民生办要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核验收机制,将月度办案进展情况、财政资金到位率6月底达到50%、10月底达到100%纳入考核评价指标。要积极推进援助信息公开,完善工作投诉处理制度,严肃查处法律援助人员违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基础性工作,完善受援人满意度、案件承办人评价回访制度,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创新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发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充分运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传播法律援助品牌,推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相关内容。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开展并参与优秀案例评选、司法部案例库案例编写等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公益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