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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2207-00063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7-10
文号: 东政办秘〔2022〕85号 发文日期: 2022-07-10
生效时间: 2022-07-02 废止时间: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东至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县政府第17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72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及全省稳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帮助我县文旅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加快推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强县和乡村振兴,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119号)和《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强县的实施意见》(东发〔202118号)等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文化旅游项目投资

第一条  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大型文旅项目,县发改委积极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优先利用省级配备土地指标;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一般文旅项目,项目所在地乡镇优先使用自身创造的土地指标(增减挂、三类地处置),乡镇自身指标不能覆盖,县级进行统筹调剂,确保符合规划的文旅项目均能落实土地指标。

第二条  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符合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新项目(不含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投资额的,正式运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填补县内空白、具有行业引领性的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点和游览设施及与之相配套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服务设施。当年新增总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及用于销售的文化旅游地产投资),经审计,给予投资额2%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投资开发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当年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四条  投资建设自驾车露营地,设施和服务达到GB/T31710.2的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2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200个,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入规纳限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六条  经县文旅局认定,对旅游企业投资研发制造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伴手礼、县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开发转化为旅游商品,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经营本县文化旅游商品专营展示中心(店),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文化旅游品牌创建

第七条  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通过评定验收的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旅消费集聚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旅游休闲度假类基地)、体育和旅游示范基地、文化和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基地等,分别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综合类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百佳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安徽省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主题村)、乡村旅游“双微”提升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休闲旅游示范点,按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按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按每间客房1万元、0.5万元、0.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新评定为“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入选特色美食村的,按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入选安徽省“皖美好味道 百县名小吃”一百道菜肴(小吃)的,每道奖励0.3万元;对入选“池州十佳名小吃”、“东至十佳新农家美食”品牌的菜品,每道小吃、菜肴各奖励0.2万元。

第十五条 成功创建国家AAA级、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在国家和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分别按国家级4万元、3万元、2万元和省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加强文化旅游宣传营销

第十七条  旅游市场接待奖 组织县外人员游览我县1个以上售票景点并在本县内住宿1晚以上旅游产品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二日游”产品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以上的奖励10/人、“三日游”产品年接待量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奖励15/人;年接待游客达到30万人次、50万人次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研学旅行产品奖  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来我县研学旅行,研学行程中含我县省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2个以上,且在县内住宿1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2000 人以上奖励 5 /人,5000 人以上奖励 10 /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自驾车团队奖 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东至旅游,并在东至停留 2 1 晚(含)以上且游览1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旅行社给予补助。标准为:一次性同时组织 30 辆车100 人(含)以上、60辆车200人(含)以上分别按1万元、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旅游直通车奖励 对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旅游直通车的本县旅行社或本县旅游景区给予奖励,标准为:年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年直通车发班不少于20趟,年招徕游客1500人以上的按每个城市3万元予以奖励。

大型团队奖励 经县促进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池州市以外客源城市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主题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一次性组织游客达到500人、1000人、2000人以上的游览一个以上售票景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宣传活动奖励 支持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对经县促进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举办、列入年度计划发布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按县级、乡镇级分别给予20万元/场、5万元/场的补助。

旅游推介补助 经县文旅局批准,县内文旅企业在市外客源地市场举办大型旅游、招商推介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按地级城市1万元、省会城市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组织参加各类旅游和产品促销活动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省内每次0.2万元、省外每次0.3万元的补助。

宣传广告补助 经县文旅局批准,对围绕我县主题旅游形象在国内各城市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国省干道沿线和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投放东至旅游资源和产品实体广告宣传的旅游企业给予补助,标准为:在市外投放的按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内投放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获得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被纳入国家剧本扶持工程或省、市戏曲孵化计划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实行2:1配套补助。经县委宣传部或县文旅局组织,创作反映东至特色题材的大戏、情景剧等,且公演不少于一场,给予创作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获得导游资格且在东至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两年以上,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银牌导游员荣誉称号且在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两年以上,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0.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县内从事导游讲解工作并在本县导游员(讲解员)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级、市级旅游能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省级、市级、县级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省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市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补助,县级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县(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注册并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文化旅游企业、乡镇、村。本政策与本县内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现行政策“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奖补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文旅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文旅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年度2022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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