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K168716825/202205-0012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06 |
文号: | 东科特组〔2022〕3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06 |
生效时间: | 2022-04-29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县科经局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东至县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管理,现将《东至县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东至县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及资金是指县财政资金支持的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及资金。
第三条 县乡村振兴科技示范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县“1+4+N”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等;重点解决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和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以及开展乡村振兴模式研究与推广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特点,项目要符合当地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项目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有示范、推广价值;带动和促进乡村振兴成效显著。
2.项目承担单位需是在东至县内注册且有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正式经营2年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项目主持人为现有科技特派员(原则上每位科技特派员当年仅主持一个项目)。
3.项目实施主体要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创新能力(当年引进的新品种、推广的新技术等)、投入资金(仅指经营主体自筹资金部分,不包含各类财政项目资金)、发展规模(当年新增或扩大的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加工规模)及带动群众增收(吸纳当地一定数量已脱贫户就业)等四项工作指标。
4.项目实施周期:一年。
5.项目实施主体同年只能申报一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公告征集。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科特办)负责发布项目年度申报征集通知,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等。
2.项目申报。由项目主持人与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乡镇审核推荐。项目申报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创新能力、投入资金、发展规模、带动增收等指标内容和有关证明附件材料等。
3.项目审核。由县科特办对申请项目的申报书和证明附件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初步确定项目清单。
4.项目立项。县科特办根据审核结果, 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如实施地点、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等)进行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予以调整。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科特办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不定期开展督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程序如下:
1.县科特办下发验收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四项指标完成支撑材料等各项验收资料;
3.县科特办负责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请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4.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其中:“首位产业”(食用菌产业)6万元,“四业”(茶叶、池州鳜鱼、九华黄精、皖南土鸡)5万元,“N”(其他特色产业)4万元;
5.全县每年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不超过15个。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科特办负责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项目推荐申报、管理、监督及承担县科特办委托的相关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推进,配合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优先征集22个已脱贫村项目、优先征集有知识产权经营主体的项目,征集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县科特办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6月9日东至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至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东科特组〔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