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单位及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林业政府信息的;
5.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6.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等形式,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1.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登记、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2.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3.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可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被举报部门向举报投诉人赔礼道歉;
2.责令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4.责令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5.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八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