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东至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个人 / 居民医保 / 综合政务 / 卫生、体育、医保 |
名称: | 关于印发《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诊转院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东医保办〔2019〕 5号 |
成文日期: | 2021-05-22 | 发布日期: | 2019-05-22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东至县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550030 |
问:《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诊转院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问:参保人员在县外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就医,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如何办理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县外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就医,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时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问:参保人员在县内转诊转院条件?
答:参保人员在县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转诊转院: (一)危急重症,县内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 (二)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 (三)疾病诊治超出协议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 (四)其他因特殊病情需要,经医保行政部门备案的。
问:参保人员县内转诊转院程序?
答:实行定点诊疗、基层首诊和分级转诊。医疗救治工作由县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分层级承担。首诊由签约服务村卫生室负责,超出县内医院诊疗范围和能力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牵头医院(县医院)向帮扶的市、省级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提出会诊治疗,确需转往县域外诊治的,首选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
问:《东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诊转院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制定目的?
答:为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行为,合理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按照分级诊疗有关规定及要求,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县参保人员就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