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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残疾人 / 救助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社会保障 / 救助 / 财税奖补
名称: 关于印发《东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民政〔2021〕64号
成文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10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21022
关于印发《东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1:34
来源:东至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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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民政局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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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池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民务〔202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东至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东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 元;三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500 元;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 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 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所需资金800 元由省与县财政按6:4 比例(省财政480 元,县财政320 元)共同分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级所需资金500 元由(省240元,市50 元,县210 元)共同分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四级所需资金400 元由省与县财政按6:4 比例(省240元,县160 元)共同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县政府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县政府扩大补贴范围人数补贴资金由县政府自行承担。县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 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残联审核。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的,受理地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将残疾人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将由全国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2.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县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县民政部门审定。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10 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县民政、县财政、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厅、市财政厅、市残联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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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5、2021年东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 答:2020年及以前,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都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021年开始,只有低保对象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已在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建档立卡脱贫对象不停发其补贴。

  • 问:4、东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

  • 答:可以由个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事务所或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个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依托“跨省通办”机制。申请人也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限制。 受理地受理申请后,将与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开展后续审核工作。之后的审核流程为:乡镇初审、县残联再审、县民政审定。民政审定后,当月即可认定为补贴对象。

  • 问:3、东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

  • 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因公致残补贴、离休津贴、五保(特困供养)补助、孤儿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因公致残补贴、离休津贴、五保(特困供养)补助、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 问:2、东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申请条件:具有东至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条件:具有东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申请材料:1.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个人申请书 3.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4、申请生活补贴还要提供低保证及其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由申请地窗口一次性告知)

  • 问:1、东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 800 元(每月66.67元);三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 500 元(每月41.67元);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 400 元(每月33.34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每月 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