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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个人全生命周期 / 企业全生命周期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社会保障
名称: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文号: 东发改价格〔2018〕85号
成文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3-20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东至县发改委价格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26810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0 17:14
来源: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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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提高我县垃圾集中处理水平,推进垃圾处理体制和改革,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局)在广泛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东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征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核定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东至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

二、征收方式:城市生活垃圾费统一由县自来水厂随水费代征,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特种用水均按用水量计征。

三、征收标准:居民:0.35元/吨·月;非居民(含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1.00元/吨·月;特种行业:1.00元/吨·月。

四、减免对象:学校、幼儿园减半征收;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社会贫困人群和敬老院、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五、其它事项:取消现行垃圾费、环卫费、卫生费征收制度;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仍按县物价局《建筑垃圾处理费问题的函》(东价函[2014]7号)文件执行。

六、执行时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请你单位切实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公示和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与县自来水厂做好随文代征衔接工作。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物价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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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你好,我在尧渡镇开了一个饭店,现在还要交环卫费吗?

  • 答:根据《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征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东至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征收标准:居民:0.35元/吨•月;非居民(含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1.00元/吨•月;特种行业:1.00元/吨•月。同时自取消现行垃圾费、环卫费、卫生费征收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 问:你好,我是在尧渡镇街道开个小卖部,问一下城市生活垃圾费怎么收费的啊?

  • 答:根据《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征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0.35元/吨•月;非居民(含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1.00元/吨•月;特种行业:1.00元/吨•月。

  • 问:你好,我是尧渡镇田园新村居民,为什么我要交垃圾处理费啊?

  • 答:根据《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件,决定征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核定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对象:东至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

  •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对象

  • 答:东至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

  •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 答:城市生活垃圾费统一由县自来水厂随水费代征,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特种用水均按用水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