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财政分局、移民管理机构: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的通知》(财企〔2013〕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东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即贯彻执行。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报账流程,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的通知》(财企〔2013〕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发改委是后扶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等;县财政局是后扶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县发改委做好后扶项目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后扶项目实施的监管及协调服务等。
第三条 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以及建立和登记后扶项目资金辅助账;村项目建设理事会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承建和管理,组织村民自建,建立台账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的程序报账。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核算
第四条 按照科学规范、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后扶项目资金探索实行县财政局指导下的乡镇报账制试点。
第五条 后扶项目资金由乡镇财政分局在村级补助账户中设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六条 后扶项目资金按项目管理,严格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乡镇财政分局要分村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后扶项目资金报账实行转账结算。项目预拨资金和报账资金一律经乡镇村级补助账户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供应商或项目实施单位)。对个人筹工筹劳的个人结算款,由乡镇财政分局通过花名册打卡发放到个人存折户,严禁通过现金支付。
第三章 报账程序与责任
第八条 后扶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乡镇移民管理机构、乡镇财政分局要加强对移民村项目预决算编制工作的指导。项目村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预算,经乡镇初审后报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预算的评审,并下达方案批复及预算指标,项目村方可分别按照招投标和自建两种类型的规定程序准备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完工后,村理事会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并将整理的相关资料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决算审价。
第九条 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负责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并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审核。
第十条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理事会财务报告,审查报账资料和凭证经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辅助账。
第十一条
乡镇移民办在本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后扶项目进行实地督查,对报账资料核实后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对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提供的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结合项目预算指标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分局,并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分局收到县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根据村项目建设理事会提供的资金申请相关资料(税务发票原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方及供应商。
第四章 支出范围及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由中标单位提供与中标建设项目名称一致的税务发票,同时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预决算,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经项目建设理事会经办人和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 自建项目。村民劳务费及项目建设理事会成员误工补助,凭在村级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领取劳务费用登记表报账,登记表须载明提供劳务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金额,劳务费用一律实行财政打卡发放。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本行政村内采购的竹木沙石等建筑自备材料,且价格不高于本地市场价,可凭公示确认的村民姓名、材料品名、数量、金额等明细清单报账,实行打卡发放。凡自备材料跨村或超过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价格的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报账。
外购材料及运输费、技术承包费、工程安装费、机械租赁费等均应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报账。
第十七条 对单个后扶项目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该项目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村理事会提出报账申请,按程序申报审核后拨付质量保证金。期间项目存在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项目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各项管理费按总造价的6%内控制使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经村内公示凭税务发票由理事会申请报账。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况,乡镇财政分局不予报账或支付资金:
1、未经计划批复或没有预算指标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计划)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材料和合法合规凭证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4、项目没有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未进行审价的;
5、擅自变更项目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6、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管理和报账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和审计。移民后扶项目预(决)算、项目报账凭证(税票复印件)及相关附件、会计账簿及报表等由县、乡财政分别整理归档;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审批文件、项目验收意见书等由县发改委负责归档;村委会在登记归档后扶项目资金收支台账和辅助账的同时,应将以上有关资料复印件及有关劳务费、自备材料费公示发放凭证复印件等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不定期组织移民后扶项目资金报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乡镇、村,除收回违规资金外,同时取消下年度申报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省、市有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调整。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扶持项目报帐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