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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组织 / 就业创业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东至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东人社秘〔2018〕126
成文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0-30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东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科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292986
关于印发《东至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0 10:50
来源: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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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试点单位: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池政〔2017〕51号),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关于印发〈池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池人社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至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东至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池政〔2017〕51号),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关于印发〈池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池人社发〔2015〕1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创新、技能研修、技艺传承、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建设“三美东至”提供更有力的技能人才保证,结合我县实际,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规范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考察评估确定,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命名,选择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高超的技能技艺、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领办的,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一般每年申报认定一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带徒传技,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加快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每个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5名以上(含5名)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组织重大技术技能革新的技术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六条  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一般设在企事业单位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场所。申报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大师(在我县工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能够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素质突出,业务技能拔尖,在工作岗位表现出色,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中华技能大奖、安徽技能大奖、池州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首席技师,全国、全省、全市技术能手,行业、省、市技术能手,行业公认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

2.有工作室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单独的办公室及办公条件,有进行技术革新、创造所需的设备、设施,配备了工作人员或助手,有必要的经费支持,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有项目(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这些项目交由领衔的技能大师组织完成)。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中高等院校合作申报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与技能实训有机结合的优势,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由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东至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工作室名称(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领衔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领衔人和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出版物、新闻媒体报道、技术创新、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第十条  评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设立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人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申请设立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第十一条  审批命名。确定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命名,并授予牌匾。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被确定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由县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结余中拨给3万元工作启动经费,以后每年根据工作目标完成考核情况,按每新培养1名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经费。工作室所在单位须参照补助经费按不低于1:1的比例标准提供资金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技能人才培训、技能交流推广、技术技能创新研发、领衔人带徒津贴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社、财政、人才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按既定制度及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活动;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挥作用。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与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签订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做好平时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带头人调整制度。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带头人因退休、离职、转岗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如本单位有符合条件的大师,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人才办审核同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换发牌匾。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命名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大师在本单位退休后牌匾可继续保留,以发挥国家杰出高技能人才的品牌效应。

第十七条  建立退出制度。自然退出或被强制退出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注(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摘牌。

1.自然退出。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倒闭、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终止法人资格,丧失生产经营资质及能力或不再继续履行职能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带头人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不适合存续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自主申请要求注销的。

2.强制退出。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资格,或因政府宏观政策被依法无限期关停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考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成果申报评鉴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人才办、县财政局执行强制退出制度或更换其它符合条件带头人:

1)近五年以来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纪检监察、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受过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2)职业道德低下,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的。

3)正在接受纪检、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的。

4)参加或组织他人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恶意造谣、散播反动言论的。

5)有其他劣迹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革新、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进展,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上旬,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考核认定 “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管理。

第二十条  发现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工作室称号,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申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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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什么情况下会被摘牌

  • 答:自然退出或被强制退出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注(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摘牌。 1.自然退出。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倒闭、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终止法人资格,丧失生产经营资质及能力或不再继续履行职能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带头人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不适合存续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自主申请要求注销的。 2.强制退出。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资格,或因政府宏观政策被依法无限期关停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考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成果申报评鉴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人才办、县财政局执行强制退出制度或更换其它符合条件带头人: (1)近五年以来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纪检监察、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受过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2)职业道德低下,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的。 (3)正在接受纪检、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的。 (4)参加或组织他人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恶意造谣、散播反动言论的。 (5)有其他劣迹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我们希望更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入到建设家乡的队伍中来,发挥你们的专业技能,为共建新阶段现代化“三美东至”提供强有力的高技能人才支撑。

  • 问: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程序

  • 答: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由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东至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工作室名称(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领衔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领衔人和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县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出版物、新闻媒体报道、技术创新、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 问: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 答: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一般设在企事业单位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场所。申报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大师(在我县工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能够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素质突出,业务技能拔尖,在工作岗位表现出色,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中华技能大奖、安徽技能大奖、池州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首席技师,全国、全省、全市技术能手,行业、省、市技术能手,行业公认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 2.有工作室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单独的办公室及办公条件,有进行技术革新、创造所需的设备、设施,配备了工作人员或助手,有必要的经费支持,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有项目(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这些项目交由领衔的技能大师组织完成)。

  • 问: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 答:1.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加快培养一批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2.组织重大技术技能革新的技术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3.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问:什么是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 答: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池政〔2017〕51号),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关于印发〈池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池人社发〔2015〕1号)要求,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考察评估确定,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命名,选择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高超的技能技艺、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领办的,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