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主城区烟花爆竹的禁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县主城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是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住建委、民政局、教育局、文广新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尧渡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禁放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主城区,即东至尧渡老河及水厂至滴水岩路以及徐村、梅城村;南至东山撇洪沟;西至黄泥湖路以东及大景高速河西段以东;北至赤头桥。
第七条 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1000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在责任范围内未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7022345”县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能够提供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首位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民用黑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和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东至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