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东至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整治、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严格执法”为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综合整治,有效解决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工作目标
到2014年底,全县矿山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或综合利用;对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建立矿山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矿山环境监管,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整治范围
矿山整治范围包括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矿石加工(不包括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中的矿石加工)等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台账。开展矿山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矿山企业数量、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固废处理处置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便于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二)关闭取缔违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政策要求、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和严重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一律限期依法予以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吊销其各类许可证和执照。(责任单位: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三)从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针对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落实针对性污染治理措施。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湿式凿岩和微差控制爆破,减少开采和爆破粉尘;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布袋收尘器、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成品堆放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矿区道路全程硬化,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扬尘点配套建设粉尘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完善物料堆场抑尘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喷淋抑尘设施。逐步建设封闭式料库,减少料堆扬尘。废渣、废料需集中规范堆存,修建挡土墙,并配置有效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有效治理矿区道路扬尘。加强运输道路的洒水和保洁,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泼洒行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四)有效控制矿山废水污染。地下采矿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矿区与相邻地区水均衡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合理开发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防止水污染与水源枯竭。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腐、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碴或尾矿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体,其堆放场或贮存地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透和防失散措施,并设置雨水和渗出液的收集、处理、采样和监测设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安全监管局,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五)加强矿山开采废石监管。对产生的废石、废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设置堆放场或尾矿坝存放,堆放场或尾矿池要节约用地并与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废弃地,保持尾矿坝稳固,采取防粉尘、防溢流和防渗透的措施。切实加强矿山风险防范,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矿山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风险。在影响范围内有居民、饮用水源等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产整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安全监管局,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六)做好废弃裸露矿山复绿工作。重点对位于高速公路、铁路、省级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风景旅游区周边的废弃矿山实施复绿工作,有计划地恢复植被、植树绿化、整平采坑、护好边坡,使矿山达到复绿标准。积极推进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修复,实施跟进式生态恢复措施,边开采边恢复。(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七)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进一步深化矿山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已建矿山,按照规模化开采、集约化利用原则进行整合。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及可采区,提高矿山选址许可门槛,禁止开采对环境破坏严重的矿产。加强环境等生产许可准入,新、改、扩建矿山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的矿山企业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处理到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下一年度关闭名单。对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恢复治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矿山企业实施的责任机制。定期开展督查,严格环境执法与监督,实现矿山企业转型发展、文明生产。(责任单位:县经信委;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
五、时间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6月底前)
成立东至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现状调查,掌握辖区内矿山企业名单及环保手续、环保措施、环境风险等基本情况,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印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动员企业积极主动自觉治理。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10日~2014年12月20日)
全面开展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违规矿山企业,对保留的矿山企业实施环境整治,严格落实各项除尘抑尘和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达到整治目标要求。整治工作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2014年7月10日~2014年9月30日)
开展“三线三边”范围内所有矿山企业集中整治,列入市第一批矿山环境整治名单的矿山企业完成环境综合治理,并争取通过市级部门达标验收。
第二步(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20日)
对全县其余在产矿山同步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除尘抑尘和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达到整治目标要求。
对所有在建矿山严格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未经环保验收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三)验收阶段(2014年12月21日—2015午3月20日)
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小组根据矿山企业整治验收申请,对完成整治任务、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开展整治验收。2015年3月底前,对全县矿山整治工作开展总体验收和工作总结。
(四)巩固阶段(2015年4月~2017年12月)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制度,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巩固和提高整治工作成效,确保不出现反弹。全面修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
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经信部门负责履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1号)所赋予的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规范采矿权。指导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督促企业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实行生态环境治理。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取缔、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矿山环境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督促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矿山整治工作,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取缔、关闭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产品加工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为,矿山运输车辆必须标有矿山企业的标识,安装一键式液压盖进行封闭后方可上路运输。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核实企业履行林地使用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对闭坑矿山、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二)强化监管,依法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对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需要保留的矿山,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实行限期整治,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对限期改正不到位的,予以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仍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列为淘汰关闭的矿山,一律关闭到位。对矿山环境治理易反弹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小组和县有关部门要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推进矿山整治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强化业主单位的治理投入责任。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列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内容,实施严格的年度考核。
(四)宣传教育,营造氛围。
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环保法制教育培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力度,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矿山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及时曝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东至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崩兴宇
副组长:周庆林 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忠诚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谭寿松 县经信委副主任
陈和平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长
汪正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文凌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 青 县环保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陈义为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周伯忠 县林业局副局长
江 斌 县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张泽本 县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祝旭东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县环保局,胡忠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青、张文凌、江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