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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放管服改革 / 其他 / 基本民生
名称: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市监办〔2021〕15号
成文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5-14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汪慧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12967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0:06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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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1〕4号)和《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本局办理行政许可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以本局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和皖政办〔2020〕2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目录清单。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参照上级部门或试点单位梳理公开的目录,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营等方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目录(附件1),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和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制作本局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附件3),相关格式文本应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制定本局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附件4),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自作出行政许可起1个月内,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核查结果处置。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结合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围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强化涉企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运用,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按信用分类风险和抽查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精准监管,依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本局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公布目录清单。依据实施方案,梳理确定本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1),并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布(公布证明事项目录时,有关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目录的编制和公布情况及时报至县司法局。(责任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完成时限:2021年4月20日前)

(二)制发文本材料。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编制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按事项逐一编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责任科室:办公室、行政审批办   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前)

(三)线上线下全面推行。在对外公共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责任科室: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及各市场监管所    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前)

(四)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实时研判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本局实际情况、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责任科室:行政审批办、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抓好组织实施。县局行政审批办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告知承诺制在本系统顺利推行。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5.东至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 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 答: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和皖政办〔2020〕2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