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5日
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3〕33号)精神,对我县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
二、基本原则
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成立组织
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成立由县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信访局等为成员单位的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要将乡镇领导小组名单于2014年2月20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范围
截止2013年10月31日,持有效执业(从业)证件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达到退出年龄(男满60周岁,即1953年10月31日前出生;女满55周岁,即1958年10月31日前出生)退出的村医(含主城区村改居之前的乡村医生);2013年11月1日以后,持有效执业(从业)证件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达到退出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从村卫生室(所)退出的村医。
五、实施程序
(一)村医申报(2014年1月25日— 2月28日)。村医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资格(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从事村级医疗卫生服务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记录材料等,填写《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一并报所在村(居)。
(二)调查核实(2014年3月1日—3月10日)。村(居)会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医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乡镇领导小组。
(三)审核公示(2014年3月11日—3月21日)。乡镇领导小组对村(居)报送的《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材料复核后,将结果反馈至乡镇;乡镇对到龄退出村医的年龄和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地点为乡镇的政务公开栏、村(居)的村务公开栏、卫生室的宣传栏)。对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办理;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执行标准和时间。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时间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保障措施
市财政补助到龄退出村医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的比例为10%,其余部分由县、乡镇按50%、40%的比例分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建立机制
2013年1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卫生院提前一个月通知到龄村医及时办理到龄退出手续,符合条件的自到龄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八、工作要求
到龄村医退出制度是省政府为深化医改,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对优化村医队伍结构,提高村医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各乡镇要召开专题会议,细化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周密安排,重点把关到龄村医的年龄和工作年限,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工作。
(二)密切配合,平稳推进。各乡镇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乡镇和县卫生、财政、人社、监察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三)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建立村医退出机制,事关基层医改的巩固完善和村医队伍的稳定。落实村医养老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乡镇、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把握政策界限,严禁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凡发现冒领、套领村医退出补助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2.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3.东至县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人员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
4.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
附件1
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 路文敏
副组长: 周庆林 (县政府办)
周运开 (县财政局)
钱有义 (县卫生局)
成 员: 檀廷江 (县人社局)
季传宝 (县监察局)
曹永生 (县信访局)
周胜良 (县财政局)
冯远明 (县人社局)
汪福元 (县卫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汪福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和寿、张强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3〕33号)及《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发放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二条 发放对象:截止2013年10月31日,持有效执业(从业)证件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达到退出年龄(男满60周岁,即1953年10月31日前出生;女满55周岁,即1958年10月31日前出生)退出的村医(含主城区村改居的乡村医生);2013年11月1日以后,持有效执业(从业)证件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达到退出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从卫生室(所)退出的村医。
第三条 发放条件:村医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资格(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从事村级医疗卫生服务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记录。
第四条 发放时间及标准:从2013年1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村医,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三章 发放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村医本人填写《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一式五份),并向村(居)提交以下材料:
1.村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村医本人的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证书等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由村(居)会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村医报送的《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乡镇领导小组。
第八条 乡镇领导小组对村(居)委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第九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领导小组报送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居)村务公开栏、卫生室的宣传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办理;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到龄退出条件的村医发放生活补助。
第四章 退出村医的管理
第十二条 村医到龄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三条 村医到龄退出后,该村卫生室无人执业,到龄退出村医可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乡镇批准后,县卫生局进行执业登记允许其在该村卫生室继续执业,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村医到龄退出后,村卫生室实有人员未达规定标准(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村医)的,到龄退出人员由所在村卫生室提出申请,村(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乡镇批准后,县卫生局进行执业登记允许其在该村卫生室继续执业,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村医数达到规定配备标准的,到龄人员不得继续在该村卫生室(所)执业。
第十六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村医和辖区内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到龄退出村医的管理,每年11月底前要对享受村医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确认,按规定的程序集中办理。年度新增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村医,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提交退出申请。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拨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于当月25日前将下拨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打卡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村医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开始停发补助,村(居)委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到龄退出人员的村卫生室的资产进行盘点交接,登记造册,报镇人民政府,同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东至县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人员准入、
退出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精神,加强三级卫生网络网底建设,进一步规范执业人员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进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做出如下规定:
一、完善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准入机制
村卫生室人数原则上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村医的标准核定,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所有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不得新进人员。
(一)纳入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廉洁行医,钻研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执业护士证书。
(二)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后,如该村卫生室无乡村医生执业的,经村(居)申请,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同意,县卫生局执业登记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人员充实:
1.在本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中调剂解决;
2.由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或派驻的方式解决;
3.可允许到龄人员在该村卫生室继续执业,有效期为一年。
(三)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后,村卫生室实有人员未达规定标准(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村医)的,到龄退出人员由所在村卫生室提出申请,村(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乡镇批准后,县卫生局进行执业登记允许其在该村卫生室继续执业,有效期为一年。
(四)准入程序。符合条件人员个人申请,村卫生室、村(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乡镇批准,县卫生局执业登记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二、建立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一)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继续执业:
1.男性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个人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
3.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连续两年考
— 12 —
核不合格的;
4.因工作失职、发生医疗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注销《执业证书》的;
5.屡次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物价政策或其他违法行为,机构年度校验不合格的;
6.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在指定的地点执业或者擅自离职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7.受到刑事处罚的;
8.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退出程序。村医申请,所在村卫生室、村(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乡镇批准,县卫生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4
东至县到龄退出村医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二寸照片)
|
所在
医疗
机构
|
|
身份证
号
码
|
|
农户
编码
|
|
执业(从业)
资格证书名称、
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从医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年限
|
|
参加培训、考核情况
|
|
本人
签名
|
本表信息确属本人填写,真实无误。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村(居)委员会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
中心)
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领导小组审核
意见
|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
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