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安徽省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4〕1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4〕4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现结合本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70元、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元、270元,费用追加部分除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外,其余的130元、8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列第一单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优先安排纳入全县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并根据享受的类别发放低保金。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新建、修缮两种改造类型的最高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委、县人口计生委)
二、推动落实养老保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5.为养老照料提供优惠。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提倡居家养老,选择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其经费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未入住乡镇敬老院的、年满60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其中,全部失能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部分失能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政府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
8.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和城市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可申请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委、县计生协)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就医条件。根据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要求,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组织一次免费体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四、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完善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求,研发新险种,扩大受益面。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纳入相关保险项目,为其提供住院补贴和身故、残疾、烧伤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县计生协)
11.提供紧急慰藉和收养服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可向省人口基金申请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3000元应急救助,所需资金申请从省人口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收养子女便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口计生委、县计生协)
12. 加大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处义务教育阶段的,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处高中教育阶段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农委、县残联)
13、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维权事项,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人口计生委)
14、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及时沟通情况和了解需求,提供必要帮助。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作用,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广泛开展探视慰问活动。(责任单位: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15.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细则于2015年元月底前报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口计生委),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16.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政策倾斜和资金照顾。
17.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