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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东政办 / 农业、林业、水利 / 卫生、体育、医保 / 政务督查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16〕34号
成文日期: 2016-05-17 发布日期: 2016-05-17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271220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6:12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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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517

 

 

 

东至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现状,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生态优先、规范管理、关改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措施

(一)划定规模养殖标准:

1、生猪存栏达100头以上的养猪场(养殖小区);

2、禽类存栏达2000只以上的养禽场(养殖小区);

3、牛存栏达20头以上的养牛场(养殖小区);

4、羊存栏达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5、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划定禁养区域:

1、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3、升金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5、公路主干线、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整治标准

1、禁养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一律关停。

2、禁养区域外现有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符合地方规划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停。

禁养区域外现有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限期规范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处罚。

禁养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处罚。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3-20166月)。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东至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通告,召开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关停整治阶段(20167-201611月)。根据东至县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各乡镇政府于2016831日前完成辖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调查登记工作,并与禁养区域内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订签关停合同,纳入关停范围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并清理现场。201691-20161130日,对需关停但未自行拆除设施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强制拆除。

(三)规范整改阶段(201612-20174月)。20161231日前,禁养区域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和治污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方案等报县环保局备案,环保局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农委。201711日至2017331日,组织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20174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养殖场,依法处置。

(四)核查阶段(201751-2017531日)。关停、整治完成后,组织联合督查组现场督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工作,切实把任务落实到到村、到场(养殖小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县农委会同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查。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环保监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检查;形成监管常态化,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

(三)落实补偿资金。制定禁养区域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关闭、搬迁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落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关闭、搬迁补偿资金。

(四)加强宣传。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地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