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林权流转秩序,积极化解林权纠纷,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和《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秩序、化解林权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整合优化现有林权管理、林权交易、纠纷调处、林业政策咨询等职能配置,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流转、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交易中心,按照先国有、集体,后个人的顺序,逐步将国有集体及农户山场林权流转进入林权交易中心工作范畴。积极推进林权权属数据库建设,完善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至乡镇、村的林权交易网络平台,不断提高林权流转的信息化服务水平,对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等生产要素实行挂牌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建立健全本地区林权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保护流转各方利益,确保林权有序流转。
(一)建立林权流转服务平台。组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林木林地权属的初始与变更登记和动态管理,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建立流转平台,对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负责全县林权证抵押贷款管理,提供登记、出具抵押登记证明服务;开展森林保险服务。设立林权交易中心,为林权交易提供信息、政策咨询及办理相关手续服务,重点审查林权流转合同的公平合理性,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个体林权交易行为。
(二)规范林权流转程序。家庭承包林地的农户和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人,原则上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在自愿基础上也可采取简易程序引导个体林权流转进入中心。集体山场林权流转的,必须进中心平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零星国有林权流转的,必须严格履行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估和资产依法处置规定。国有林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流转。林地流转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区划界定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不允许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期的剩余期限。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未经初始登记、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
(三)积极引导、依法开展林权登记、流转。各林业基层单位要认真履行政策咨询、操作指导和受理审查职责。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积极引导依法依规流转,防止地下交易、暗箱操作,保障交易公平。转让林木所有权或者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农民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林权。禁止以行政命令强行流转国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监督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评估队伍,依法依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服务。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社会中介机构准入备案制度,对具体资产评估界定严格做到林业调查数据真实可靠、资产价值估算合理,将评估数据作为开展林权流转或林权抵押的价值参考依据。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原有森林资源调查队的基础上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全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业工程咨询、森林资源评估,编制、修订森林经营方案以及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做好涉林司法鉴定、配合完成国家大型和重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工作。逐步形成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龙头、社会中介调查评估机构积极参与的格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调查评估服务行为,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同时严格执行行业协会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机构在开展所申请事项的调查评估前,要严格审查申请主体和申请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涉及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为抵押贷款服务的评估要严格把握不超从业资质范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评估服务的人员应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的正常秩序。要做好林权流转的后续监管,对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格林权流转审核审批制度,凡涉及省级以上已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生态公益林林下种养旅游为目的流转,应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国有森林资源、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流转,应逐级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集体统一经营、集体股份经营、集体林场的山林的流转,以及为招商引资而集中连片流转农民家庭承包山林的,都应按审批权限报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发挥调解职能和土地承包仲裁作用,有效化解林权纠纷
(一)加强林权纠纷的调处和仲裁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对待涉林纠纷。因历史原因或林权流转发生的纠纷,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充分发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作用,调整、充实东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专门办事机构,落实办公地点,安排专项经费,抓紧培训和聘用仲裁员,依法制定章程,聘任、培训、管理、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指导、监督仲裁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土地承包纠纷,指导其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妥善处理林权流转中及林权权属历史遗留等方面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切实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权受让方的投资权益
。
各乡镇要针对每起林权纠纷,分别成立专门的调处小组,县信访、农委、林业、司法、民政等单位积极参与,妥善化解。要积极探索化解工作方式,按照通盘考虑、有序推进、滚动排查的思路,深入细致地做好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既要讲原则证据,又要符合常理。要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引导群众自我参与化解矛盾。要深入细致的做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对可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责,尽快办理,避免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林业、农委、信访、国土资源、财政、司法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林权流转及林权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发),具体指导全县林权流转及林权纠纷化解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选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严于自律、敢于负责的人员,从事林权流转和林权纠纷化解具体工作,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监管以及化解林权纠纷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尽快建立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提高对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凡因林权纠纷引发的信访事项,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加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林权流转的适用范围、必备条件、规范程序以及流转中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林权流转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全方位宣传林权纠纷化解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调处林权纠纷方式方法,明晰林权争议各方和解、调解、仲裁乃至起诉的林权纠纷调处程序。各乡镇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树立宣传牌、制作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手段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规范林权流转秩序及有效化解林权纠纷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步骤。2014年2月召开全县动员会议,成立县、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宣传工作。2014年3月底前,挂牌成立东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和东至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2014年5月,东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涉及林地争议相关仲裁事项。2015年逐步推行在条件成熟的乡镇设立林权流转管理分中心。
东至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