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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个人全生命周期 / 企业全生命周期 / 东政办 / 数据资源、政务服务管理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15〕46 号
成文日期: 2015-07-23 发布日期: 2015-07-23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城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18331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3 11:40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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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723

 

 

东至县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县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牌使用的规范管理,市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我县保留10处广告牌位,以满足公益性宣传需要,为规范使用,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所有权归属。10处广告牌位所有权归市交通投资公司所有,共1024平方米,分别位于大渡口镇、胜利镇、东流镇、香隅镇等区域内的国省道公路沿线,其中大渡口镇3处、胜利镇3处、东流镇2处、香隅镇(东至经济开发区)2处。

二、使用费缴纳。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省道沿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事项的通知》(池价费〔201383号)精神,我县每年需向市国资委缴纳国有资源使用费19924元,该款由各乡镇按分解表(见附件)明确的标准,在7月底前上缴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上缴市国资委。各乡镇逾期未上缴的由县财政直接划拨。

三、广告牌管理。广告牌用于公益性使用,不得对外租赁和商业宣传。各乡镇应当根据《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DB34/T789-2008)对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对陈旧、破损、影响路容路貌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修复。

 

附件:东至县国省道公路沿线广告牌国有资源使用费分解表


附件

东至县国省道沿线广告牌国有资源使用费分解表

编号

位置

所属区位

版面(m*m)

面积
(
)

路段
类别

计收标准
(元/年·㎡)

计收金额
(元/年)

小计
(元/年)

备注

1

1253K+100

大渡口镇

5*12

60

二类

20

1200

3600

单面

2

505K+800

5*12

60

二类

20

1200

单面

3

505K+830

5*12

60

二类

20

1200

单面

4

1253K+300

胜利镇

5*10

100

二类

20

2200

7952

双面

5

1256K+015

5*10

50

二类

20

1000

单面

6

1263K+600

6*18

216

二类

20

4752

双面

7

1276K+780

东流镇

6*18

216

二类

20

4752

6752

双面

8

1280K+600

5*20

100

二类

20

2000

单面

9

24K+700

香隅镇

4.5*18

81

三类

10

810

1620

单面

10

24K+800

4.5*18

81

三类

10

810

单面

合   计

1024

 

 

19924

1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