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更好地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督查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8日
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
督查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更好地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根据《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政办〔2016〕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劝耕贷”工作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督查问责工作在县“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牵头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省农担公司驻东至办事处等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劝耕贷”督查问责遵循“统一组织、分层推进,上下联动、点面结合,权责一致、注重实绩”的原则,依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按“启动督查、梳理线索、开展检查、问责报批、实施问责”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查问责内容
第五条 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督查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对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数据的摸底资料是否完备,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
(二)是否按要求进行建档立卡、分户立册。
(三)是否严格按 “六有”标准进行信用级别初步分类。
(四)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推荐。
(五)是否做好建档立卡信息的后续更新完善工作。
(六)在“劝耕贷”业务全流程中,是否做到与承贷银行、省农担公司积极配合。
(七) 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建档立卡工作流于形式,收集的基础信息不完备,提供的信息失真。
(二)弄虚作假,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建档立卡。
(三)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公示操作。
(四)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不配合承贷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工作,影响“劝耕贷”工作推进。
(五)对督查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督查形式
第七条 “劝耕贷”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抽样督查,即对承担“劝耕贷”工作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进行随机抽样督查。
(二)专项督查,即对发现有明显不符上述第五条内容的行为,或是接到举报在“劝耕贷”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督查。
(三)问题督查,即对发生代偿的“劝耕贷”项目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承办人员进行督查。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方式为:责令整改落实、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获得的“劝耕贷”相关财政奖励和经费补贴等。
第九条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方式为:组织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在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由县“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督查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对“劝耕贷”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按规定在县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加分,进一步发挥典型带动引导作用;对爱岗敬业、成绩突出的“劝耕贷”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对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之内累计被问责处理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