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库 >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就业创业 / 东政办 / 综合政务 / 财政、金融、审计 / 农业、林业、水利 / 政务督查 / 金融支持 / 乡村振兴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督查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17〕45号
成文日期: 2017-07-08 发布日期: 2017-07-08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督查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8 16:09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27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更好地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督查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78

 

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

督查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更好地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根据《东至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政办2016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劝耕贷”工作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督查问责工作在县“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牵头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省农担公司驻东至办事处等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劝耕贷”督查问责遵循“统一组织、分层推进,上下联动、点面结合,权责一致、注重实绩”的原则,依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按“启动督查、梳理线索、开展检查、问责报批、实施问责”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查问责内容

第五条 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督查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对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数据的摸底资料是否完备,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

(二)是否按要求进行建档立卡、分户立册。

(三)是否严格按 “六有”标准进行信用级别初步分类。

(四)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推荐。

(五)是否做好建档立卡信息的后续更新完善工作。

(六)在“劝耕贷”业务全流程中,是否做到与承贷银行、省农担公司积极配合。

(七) 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建档立卡工作流于形式,收集的基础信息不完备,提供的信息失真。

(二)弄虚作假,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建档立卡。

(三)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公示操作。

(四)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不配合承贷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工作,影响“劝耕贷”工作推进。

(五)对督查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督查形式

第七条 “劝耕贷”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抽样督查,即对承担“劝耕贷”工作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进行随机抽样督查。

(二)专项督查,即对发现有明显不符上述第五条内容的行为,或是接到举报在“劝耕贷”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督查。

(三)问题督查,即对发生代偿的“劝耕贷”项目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承办人员进行督查。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方式为:责令整改落实、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获得的“劝耕贷”相关财政奖励和经费补贴等。

第九条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方式为:组织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在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由县“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督查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对“劝耕贷”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按规定在县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加分,进一步发挥典型带动引导作用;对爱岗敬业、成绩突出的“劝耕贷”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对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之内累计被问责处理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在线安装], 或下载本PDF文档 [点击下载]。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在线播放PDF文档... 你可以下载该文档到本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