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
融资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企业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支持更多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提出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培育挂牌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着力增加挂牌上市企业数量,着力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激发我县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储备改制一批,辅导报会一批,挂牌上市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要求,分层次、分梯度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到2020年末,全县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数量达到1家、争取2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家、争取6家,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企业(含科创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等)达到20家。直接融资净额不低于30亿元,其中股权融资不低于10亿元,为打造资本市场的“东至板块”建立基础。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
1.完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条件、且有明确挂牌上市意向的企业,纳入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提供挂牌上市政策咨询服务。
2.建立领导联系帮扶制度。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按照“第一梯队县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对接,第二梯队县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对接,第三梯队东至经开区、大渡口开发区、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对接”的要求,对每个企业实行“四个一”(即一名联系领导、一张路线图表、一张困难列表、一套解决方案)的联系帮扶机制。
3.优化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进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机构来我县开展业务,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投资。支持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
4.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扶持。
5.加强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业务指导。通过组织专家讲座、进高校培训、专家指导服务等多种方式,强化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资本市场知识和挂牌上市工作业务培训、安全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切实提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二)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6.企业在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挂牌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他税款及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欠税除外),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地方实得留成部分扣除相关征管费用为标准,给予企业100%补助。
7.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地方实得部分扣除相关征管费用为标准,给予纳税人100%补助。
8.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以减轻企业负担。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房产等相关手续。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9.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在与主办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10.对已完成股改的企业提交省证监局备案辅导,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11.对已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处于排队阶段的企业,对其中介费用进行补贴,以一个完整的年度计算,排队第一年底奖励60万元,排队第二年底奖励40万元。如果公司一年内完成上市,按一年享受奖励。企业多次进入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12.对在中国境内外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东至,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流动资金除外)的企业:(1)县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1-3亿元(含3亿元)、3-5亿元(含5亿元)、5-8亿元(含8亿元)和8亿元以上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3)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13.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东至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或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流动资金除外)的企业,按照本文件前述12之(2)(3)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在“买壳”“借壳”上市期间,因上市规范需要而进行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行为补缴税费的,比照本文件前述(二)执行。
14.对上市后未将注册地设在东至,但年纳税额70%以上在东至,且上市当年在东至年纳税超过1亿元,首发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流动资金除外)的企业,按照本文件前述12之(2)(3)享受奖励政策。
15.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东至,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推进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
16.企业成功在“新三板”实现场内融资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在“新三板”实现场内融资的,对其中用于本地投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设备、土地、厂房、专利、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等)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17.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完成股改及工商注册后奖励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挂牌并实现场内融资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实现场内融资的,对其中用于本地投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设备、土地、厂房、专利、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等)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五)激励已挂牌企业加快转板步伐。
18.对已在“新三板”或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沪深港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上市鼓励政策全额享受奖励。
19.对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扣除按本文件前述(四)已享受的股改奖励后,按挂牌鼓励政策享受奖励。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政府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所属的经开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乡、镇除外)承担兑现。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所确定激励政策与我县招商引资等政策重复的部分,由挂牌上市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享受,就高不就低;若因宏观形势变化而带来挂牌上市政策调整时,可实行“一事一议”。对县内首家公司上市,特事特办。
(二)企业挂牌上市后,本县所有限售股股东(包含本县战略投资者持股),其限售股须在本县减持,如流出本县范围,须退还享受本办法的所有财政补贴和财政奖励,以及补助扶持的所有相关税费。
(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