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选定缴费档次后,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四个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县政府将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以下的(含40元),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余下部分;补贴标准为50元以上的(含50元),除省级财政20元、县财政承担20元外,增加的缴费补贴,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3.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及补贴。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由县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人民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在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之上再每人增加政府补贴3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统一缴费的基础上,缴费补贴再增加30元。
4.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国家、省、市调整养老金最低标准时,县政府将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2016年1月起,县政府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按4:6比例分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对长期缴费,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一)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月起,从参保的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本意见实施后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缴足应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从补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二)待遇领取申报审核程序。养老金的申请由个人申请,乡镇居保经办机构审核,县居保经办机构审批,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60日内到所在乡镇居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经县居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死亡后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对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应全额退回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乡镇、村居(社区)要协助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乡镇经办机构根据县居保经办机构工作安排,每年11月份开展生存认证工作。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规范
(一)委托金融代办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县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委托金融代办行代扣代缴。县居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发放参保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卡(折),参保人持卡(折)在每年的2-3月、10-11月的集中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缴存养老保险费。在一个年度的11月底前仍未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缴费中断,对中断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参保人缴存的养老保险费由指定银行代扣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县居保经办机构每月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应于月末前解缴至居保基金专户,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县居保经办机构、乡镇、村居(社区)经办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文件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乡镇、村居(社区)要提前2个月生成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并通知参保人及时交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养老金从交纳当年保险费或补缴齐养老保险费的次月发放养老金待遇。逾期未补缴齐养老金保险费造成参保人待遇领取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乡镇居保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应将当月需上报的材料报送至县居保经办机构。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缴费用应及时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居保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根据县居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养老保险金发放计划,按月及时将资金划拨至县城乡居保支出户,并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委托代办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九、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县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基金监督、管理与运营
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欺诈、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县人社、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十二、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三、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县人社部门与县财政部门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金融服务合作机构。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十四、相关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县公共传媒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5年8月17日
附件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25号)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东政〔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起,全县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0元。同时,在总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上述各级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增设、两个提高”。“一个增设”是增设了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两个提高”是提高了中低档次缴费补贴;提高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定并适当增设了高档次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84号文件的统一规定,在原来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设定100元至1500元11档的基础上,增设了2000元和3000元2个档次。《实施意见》确定我县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给予参保人更多的选择权,广大参保居民可根据家庭及个人经济收入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年轻时多缴费年老时多领养老金,实现多缴多得,更好的保障老年生活。
(二)进一步完善了缴费激励机制,提高了中低档次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县政府东政〔2011〕35号文件规定的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至500元补30元、缴600至900元补40元、缴1000、15000元补50元。为提高全县总体缴费补贴水平,《实施意见》认真执行省、市政府确定的梯次补贴规定,并明确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统一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这一规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提高了2~5档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有利于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将公共财力更多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三)完善了特困群体代缴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由县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人民政府按本县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在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之上再每人增加政府补贴3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统一缴费的基础上,缴费补贴再增加30元。作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重度残疾人、计生失独家庭属于特困群体,县政府给予这些困难群体更多关怀。
(四)提高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政府目前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我县《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2016年1月起,县政府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财政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财政资金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充分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精神。
(五)调整了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加发标准的原政策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lO%。《实施意见》规定,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对长期缴费,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取消了以前最高加发不超过10%的限制性规定,鼓励和引导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六)进一步明确了待遇领取条件。《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周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月起,从参保的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些规定,考虑了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七)统一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建立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这一规定,既统一了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同时也把丧葬补助金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参保并缴费到账的人群,体现政府对广大参保人员的人文关怀,更加惠民,更加公正公平。
(八)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政策。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规定的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金融政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参保人权益。
(九)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一致,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十)明确了每年一次的生存认证时间。《实施意见》规定,乡镇经办机构根据县居保经办机构工作安排,每年11月份开展生存认证工作。这一规定,有效杜绝了漏报、瞒报、不报现象的发生。
(十一)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这是总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保险关系的,仍须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建立了金融服务市场化竞争机制。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由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服务合作机构代收保费和发放养老金。《实施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县人社部门与县财政部门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金融服务合作机构。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确保群众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作出这样规定,既是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经办服务需要金融支撑的积极回应,也是对我县成功经验的总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