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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就业 / 就业创业 / 东政办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基本民生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12〕45号
成文日期: 2012-07-20 发布日期: 2012-07-20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人社局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科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6-5296998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0 17:24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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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石台工业园区)管委会筹备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东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失地农民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县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工作,努力增加失地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以创业带动就业,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通过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努力实现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目标任务。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作为我县就业服务的重点工作,将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确保失地农民就业工作与征地拆迁工作同步推进。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招用失地农民就业。免费为适龄失地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扶持一批失地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完善就业扶持政策

1.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使其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由县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联合组成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专门工作机构,对重点企业明确专人联系,掌握企业用工信息,提前采集就业岗位,建立动态的“就业岗位储备库”。通过与用人单位主动沟通联系,对用工岗位信息进行提前分析规划,筛选出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位,将其纳入就业岗位储备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向失地农民定向公布,帮助失地农民及时选择岗位,实现就业。

2.实行岗位补贴。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接收单位岗位补贴。具体标准为:聘用20-40岁的失地农民,按500/人年予以补贴;聘用40-50岁的失地农民,按1000/人年予以补贴;聘用50-60岁的失地农民,按1200/人年予以补贴。对安置失地农民就业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另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安置失地农民40人以上的另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新开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的,可比照上述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大力扶持以创业促就业

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减收。

1.加强创业培训。县人社部门应将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设立失地农民创业指导中心,对有创业意愿的失地农民登记造册,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项目交流、创业指导、创业实习等一系列创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2.鼓励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免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引导作用,配合人社部门加强企业用工宣传,联系组织失地农民参加相关内容的培训班,帮助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的,经乡镇、社区推荐和县人社部门审核后,可提供每人最高限额为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免息贷款扶持。对于创业成功并按时归还贷款的人员,根据其经营情况,可连续提供贷款支持。

四、做好就业技能培训

要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

1.实行培训补贴。县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作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对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免费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就业能力。对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的失地农民组织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根据其所培训的工种,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培训单位不低于600/人的培训、鉴定补贴。失地农民个人如因择业需要,在省内各正规培训机构自行参训的,可凭培训收费发票和培训合格证书按其培训的工种,到县人力资源市场申领不低于600元的培训、鉴定补贴。

2.实行订单培训。根据企业用工计划,由县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联合组成的促进农民工就业专门工作机构牵头,劳动保障所(站)和用工企业配合,实行联系企业订单式培训。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从失地农民中招录学员,按企业用工要求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到用工企业见习,见习期满由用工企业实行定向招工,择优录用。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强化服务机构建设。继续强化各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立失地农民基本信息台账和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援助。各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门机构,指导各村采取能人带动、集体领办等方式,组建企业急需的物流、环卫、保安、绿化、保洁等服务性组织,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加入到服务队伍。

                                                   

2.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便捷的岗位信息服务。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3.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加公益性岗位数量,拓宽公益性岗位领域,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各相关单位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维护性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尽可能多地招用失地农民。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勤杂人员以及安置小区的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维护人员中,原则上应拿出50%以上的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对已经在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失地农民,合同期满后,无特殊原因,应与其续签合同。

4.加强岗位预测、预留。需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其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该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县人社部门。招商部门对新引进的外资或内资企业,在签订引进协议的同时,应尽可能争取与投资方协商签订优先招用失地农民意向书。新办企业和用人单位,在招用勤杂人员时,原则上应拿出不少于50%的岗位用来安置失地农民。

5.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县人力资源市场应通过定期举办失地农民免费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

 

六、确保工作责任落实

1.严格奖惩考核。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各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义务,今后在对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先时将把企业安置失地农民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要进一步发挥工青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对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事例,为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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