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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就业创业 / 东政办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社会保障 / 乡村振兴 / 基本民生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12〕51号
成文日期: 2012-08-11 发布日期: 2012-08-11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6-5290919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1 17:28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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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石台工业园区)管委会筹备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源头监管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前置审查。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招投标前置条件。凡在县内进行工程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均须持有人社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对已在东至县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的施工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社部门出具证明;对未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进施工企业,应由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出具证明;对无人社部门出具证明的施工企业,取消该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对在池州市两年内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我县招投标新项目。

(二)规范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将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理用工登记、实行项目经理劳动用工管理员资格制度等三项内容作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开工、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缺少上述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均暂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中间环节管理

(三)强化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扩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范围,建立建设单位(投资方)和施工企业(施工方)共同缴纳保障金的“双向”收缴制度,其中建设单位缴纳比例为施工企业缴纳比例的50%。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差别化管理制度,对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县人社局、住建委对其进行考核后,决定是否适当降低保障金收缴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对投诉较多、用工管理不规范和未经许可自行开工的施工企业,经县人社局、住建委核实后,可提高其保障金收缴比例至3%。

(四)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行用工实名制,用人单位招用工,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属于劳动者持有的合同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花名册,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对招用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并开展日常工作考勤。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员制度,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经理)须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劳动用工管理员资格后,持证上岗。

(五)规范和改进工资发放方式。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企业(含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劳动者工资不得由“包工头”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代领代发;发放工资须按月造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工资发放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改进农民工工资发放形式,全面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度,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委托代办银行发放工资,并按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六)明晰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并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施工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凡因代领代发导致农民工本人未领取工资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应承担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投资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和拨付工程款而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投资方)先行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建设单位(投资方)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投资方)或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七)严格工程款拨付审批程序。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对已竣工工程,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工程决算手续,按期支付工程款。对房地产开发单位因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或未按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承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同时,要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县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市场。

三、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预警和善后处理

  (八)建立欠薪行为预警曝光制度。对有欠薪苗头企业进行预警通知,由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劳动监察员定点联系监控,督促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被监控企业将工资支付情况每月报送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对欠薪2个月的企业,由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核实,并下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向求职者公布。企业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上访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曝光。

  (九)建立违法欠薪处置机制。人社、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欠薪隐患排查,建立预警档案,确定监控对象。采取上门约谈的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必要时依据司法程序实行部门联动,强制整改。劳动监察机构对整改不力和被投诉、举报的严重欠薪的用人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劳动争议集体争议仲裁案件进行及时受理、快速裁定,同时商请法院尽早采取保全等措施,快速受理、审判、执行欠薪案件。对发生欠薪逃逸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业主,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他相关部门在欠薪事件发生后按相应职责及时介入,防范过激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逸行为。人社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加大对逃匿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依法移送的欠薪逃匿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查处,形成对恶意欠薪逃匿者的高压打击态势,构建和谐、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

四、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门职责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社、建设、公安、信访、监察、发改、财政、工会、司法、工商、交通、水务、人民银行、招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清欠形势,布置重点工作;人社、住建委、公安、工商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及时查纠;重点敏感时期实行联合办公,开展集中清欠,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配合,做好工作。

  (十二)明确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牵头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审核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负责处理因进度纠纷、质量纠纷、工程计量计价纠纷等发生的拖欠事件,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管,并处理突发群体性
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问题。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于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政府、围堵交通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人社、建设、公安等部门予以处置。

  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发改部门在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时,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保证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
   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水务、铁路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凡未向人社部门缴纳保障金的,不予批准办理开工手续;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牵头处理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招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并审核招标人的项目资金证明。

 人行东至县支行与县人社局协作,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录入征信系统,从银行信贷、结算、信用评级等各方面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监督。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各乡镇及园区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夯实日常监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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