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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个人 / 企业 / 就业创业 / 东政办 / 综合政务 / 劳动、人事、社保、监察 / 社会保障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预防和处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15〕33号
成文日期: 2015-05-12 发布日期: 2015-05-12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6-5290919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预防和处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2 17:34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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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筹)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预防和处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12

 

 

东至县预防和处置职工(农民工)工资

拖欠工作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东至县预防和处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和职责

2.2  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2.3  企业主体责任

3、处置基本程序

3.1  处置原则

3.2  处置程序

3.2.1  报告

3.2.2  通报

3.2.3  处理

3.2.4  督办

4、具体处置

4.1  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理

2

4.1.1  在企业内部聚集

4.1.2  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聚集

4.1.3  堵塞公路或强占要害部门

4.2  按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地域处理

4.2.1  发生在乡镇

4.2.2  发生在县直部门

5、善后工作

5.1  恢复秩序

5.2  处置报告

5.3  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5.4  总结

6、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4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因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依法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做到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做好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引起的影响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东至县解决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和职责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通信、供电等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东至县预防和处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部门对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对引发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对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理;承担对全县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统计上报工作;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处理工作。

2.2  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处置本辖区、本系统企业和工程单位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辖区内企业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分工和职能,负责做好本系统、单位及行业的清欠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逃匿、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因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县住建委负责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处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县经信委负责对全县工矿企业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牵头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高速办、县教体局(校安办)、县财政局(农发办)以及供电、通信等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开发区内的企业拖欠工资的处理工作。

把握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关键时间节点,各责任单位要紧密配合、提前谋划,在重大节假日前扎实做好工资拖欠的摸排工作,根据摸排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落实到位。对重大隐患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统筹解决。

2.3  企业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承担主体责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生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按以下程序支付农民工工资:1、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3、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4、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企业主体责任追究: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有恶意欠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有关方面通报,在新闻媒体公布企业不良用工记录,直至清除出建筑市场。今后,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3、处置基本程序

3.1  处置原则

解决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要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进行。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要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3.2  处置程序

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报告(通报)——调查处理——督办工作——善后工作”的程序进行。

3.2.1  报告

1)报告原则:快速——最先发现或接到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准确——信息的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2)报告形式:根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取电话报告、口头报告、文字报告等多种形式。

3)报告内容: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数、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起因和已开展的工作以及采取的措施;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展状态、处理过程的结果;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4)保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时限要求:发生因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的1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在15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人社局。

3.2.2  通报

1)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时,立即通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

2)发生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需要县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安排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

3.2.3  处理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并根据事件性质及时上报。

2)稳定情绪,控制事态。在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首先要关注到现场群众的身体生活状况,照顾到老、病、残、孕人员,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通过说服教育、政策解答,控制事态发展。

3)研究措施,提出意见。通过与群众代表对话,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充分掌握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县人社局和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定。

4)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答复处理。

3.2.4  督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县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个案的事态发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了解事件解决的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和处理结果。

1)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要尽快研究出解决方案,县人社局负责跟踪督促落实。

2)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县人社局对所发生的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置、报告、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3.2.5  问 责

在处置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过程中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县监察局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4、具体处置

4.1  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理

4.1.1  在企业内部聚集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要迅速赶赴现场,认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并研究处置办法,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4.1.2  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聚集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社局和相关乡镇、部门要迅速赶到现场,劝导群众前往县信访局反映诉求,同时,认真了解发生的原因,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1.3  堵塞公路或强占要害部门

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社局、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要立即赶到现场,尽快了解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对原因不清,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了解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对个别别有用心、利用事件做危及公共安全的人要依法处置、严厉打击。要采取有效办法,劝导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4.2  按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地域处理

4.2.1  发生在乡镇

当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在乡镇,乡镇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4.2.2  发生在县直部门

当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发生在县直部门时,按照已经确定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相结合,积极调查原因,细致做好解释思想教育工作,研究处置办法,及时劝解群众平息事件。

5、善后工作

5.1  恢复秩序。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结束后,各责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工作,预防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再度反弹。

5.2  处置报告。职工(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结束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内容包括:发生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影响评估等。

5.3  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总结。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附则

6.1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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