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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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92H/200706-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成文日期: 2007-06-22 发布日期: 2007-06-22 07:58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07〕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271220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0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2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对重点筹资筹劳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二、筹资筹劳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中小学危房改造、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等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每人每年筹资额实行上限控制。筹资限额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分年告知。

    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可以按受益面积筹资,具体分摊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人均不得超过上限控制标准。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劳动力和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劳动力,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实行上限控制。筹劳限额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分年告知。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红军老战士、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筹资筹劳程序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预案,张榜公布。预案可由村民代表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意见将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分片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时,村务公开监督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事项会议记录制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四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时,应当报告上年度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

    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报来的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连同村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发放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专用收据和农民筹劳完工凭证;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将依法通过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逐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安排出劳。

    四、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出资或者出劳凭据

    第十九条 禁止强迫村民以资代劳。

    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在年初公布。

    第二十条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出工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组负责本村所筹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所筹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经村务公开监督组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 筹资筹劳应当实行一事一议,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村内招待费等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不得提前筹集下年度资金;所筹劳务不得跨年度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

    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

    第二十三条 除遇有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灭火等紧急任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调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调用农村劳动力。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举报人。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强迫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的;

    (二)平调、截留、挪用所筹资金或者改变筹资用途的;

    (三)无偿调用农村劳动力或强迫村民以资代劳的;

    (四)对筹资筹劳监督失职、渎职的。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弄虚作假、违反议事程序、超限额筹资筹劳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筹集、使用资金和劳务的,所作决定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法筹集的资金,责令限期退还村民;

    (二)违法筹集的劳务,责令限期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出劳人相应的补偿;

    (三)强迫村民以资代劳的,责令将所筹资金限期退还村民。

    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贪污、挪用所筹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或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罢免程序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当履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东政发〔20014号)同时废止。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07-06-22 07:58 信息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