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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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92H/200811-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成文日期: 2008-11-22 发布日期: 2008-11-22 08:05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08〕7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东至县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11524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2008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东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2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按照省水利厅批复的《东至县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解决16.27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并本着集中连片、先急后缓的原则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优先和重点安排解决砷超标、血吸虫疫区、优先安排乡镇村及群众自筹资金到位的镇村。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依据相关法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其它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责任到人。

    1.县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本县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4.县财政局负责项目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5.县卫生局负责提供全县血吸虫疫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6.县物价和水务部门要认真核定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安装价格及供水价格。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作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建后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制定运行管护措施。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其中国家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占总投资的61.5%,市、县、乡镇、村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38.5%

    第七条 国家及省、市、县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县饮水办在会计结算中心设立农村饮水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工程报帐程序为:工程施工企业申报(附工程量确认单),乡镇饮水办根据工程进度制定拨款计划,县农饮办审批后到会计结算中心报帐。乡镇财政所专户资金参照县农村饮水专户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群众自筹资金用于配水管网、入户设备的投资及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开支。

    第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在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和水务局审批,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务部门备案。凡实施方案中批复的单项供水工程,不再另行立项报批手续,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实施方案由发改委、建委、环保和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审查,方案中的选址、环保等手续从简办理。用地按公益性项目,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非规划区按集体用地手续办理,规模较小的水厂仍属农业用地管理。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相关收费比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扶持政策执行。供水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收取。

    新改建集中供水工程,编制方案时须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学调查和水质检验。

    第十条 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科学合理、经济安全。农村饮水项目村安全人口安排要在当地进行公示。实施方案要履行村民意向程序,明确取水方式,筹资及建设管护办法,实行村民全过程参与制度,每个项目村要经村民代表推荐1-3名村民代表参与公示、质检、决算、验收及建设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二条 承担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是具备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自来水生产企业,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要一式四份,施工单位、乡镇、会计结算中心、县饮水办各一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根据工程规模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工程主要管材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县饮水办作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好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及资金控制。乡镇饮水办要派专人现场监理并指导施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量验收由乡镇饮水办安排村民代表和现场技术人员共同确认作为分期拨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工程质量验收由县饮水办组织或由县饮水办委托现场技术人员验收并作为分期拨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推动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发展。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完成后项目乡镇要及时组织自验并整理竣工资料报县饮水办。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承包及管材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建设图片、受益村民代表签字、实际受益人口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到户统计表及卫生部门水质合格证等内容。工程竣工决算由承包施工企业编制,乡镇饮水办校核后报县饮水办审核。县饮水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市水务局组织验收。

    卫生部门参与工程验收,工程竣工水质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完成后,各项目村验收必须有受益人签字。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十七条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重建,重建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护、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县水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东至县司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08-11-22 08:05 信息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