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6892H/200812-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08-12-04 | 发布日期: | 2008-12-04 08:16 |
发文字号: | 东政办〔2008〕77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利用徽商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偿债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7020775 |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利用徽商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偿债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0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利用徽行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偿债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利用徽商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贷款偿债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至县人民政府与徽商银行池州分行2008年11月17日签订的《政银合作协议》和《金融合作偿债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东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县政府决定设立徽商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偿债基金专户。为加强偿债基金的管理,确保徽商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徽商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偿债基金管理坚持县政府与徽商银行池州分行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偿债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偿债基金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
(二)城建及维护资金;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四)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及非税收入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五)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七)其它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偿债基金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根据当年足额偿还徽商银行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金额,并经徽商银行池州分行确认后,由县城市投资经营公司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偿债基金规模。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申请,确定本县当年应筹措的偿债基金规模,经徽商银行池州分行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行文明确。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当年政府下达的偿债基金额度,列入同期财政预算,并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基金的用途
第七条 偿债基金的用途:
(一)支付徽商银行贷款利息;
(二)归还徽商银行贷款本金。
第五章 偿债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偿债基金设立专户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在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
(二)当年偿债基金额度经同级人大批准纳入财政预算后,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归集所有构成偿债基金来源的资金,并汇划至“偿债基金专户”。
第九条 偿债基金实行余额控制。确保在偿债期内基金的规模足以覆盖当年由县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法人在徽商银行到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本息。任一县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法人的贷款到期前10日,偿债基金专户存款余额不低于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条 县政府授权徽商银行池州分行对偿债基金专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偿债基金专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依据《金融合作偿债基金管理办法》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偿债基金自动划扣机制。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偿还期限前2天,借款人没有将应还的贷款本金存入相应账户内的,徽商银行池州分行可以从“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到期的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偿债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财政部门执行,各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偿债基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徽商银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