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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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92H/201606-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06-27 14:22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6〕4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7018861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648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7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专利,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和《池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县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用于资助本县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本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业企业。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费用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所支付的代理费用,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条件。

    (一)应具有当年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发票;

    (二)应无专利纠纷。

    第七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

    工业企业发明专利4000/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件;外观设计专利1200/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上述标准的70-90%予以资助。通过PCT初审的发明专利10000/件。同一项专利,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 专利托管维护费。

    为了保证发明专利拥有量,按照发明专利有效数安排专利托管维护费。

    第九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应主动申报,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和个人应在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后一年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集中申请时间:121-10日),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办理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至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管理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专利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专利的,应有其他共有人的签章。

    第三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专利资助申请,由县科技局受理,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当年1220-30日)。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每年年底向县政府上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同时,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今后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在资助管理、审核、核实、发放中存在违规操作的,按照《东至县人民政府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东至县司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6-06-27 14:22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